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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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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鬼雜談

    關於P2P的自融,無疑是踩過了國家關於“非法集資”的紅線,所以肯定是不允許的。

    自融,指的是平臺透過虛構借款人和借款標的,將投資人的資金流向平臺自己的專案或者說CEO自己的口袋裡,這是明顯的非法集資罪,觸犯了中國的刑法。

    為了避免P2P的自融,所以才有銀行存管和託管這個要求,就是為了避免發生P2P自融的情況發生。

    忘記哪個平臺了,應該是想要上市,所以需要新的資金來入股,結果新來的股東是個騙子,先說這個資金存有量和投入借款標的的太少了,於是拉了幾個借款標的來,把錢投進去了,然後這個時候才發現新的股東錢也沒進來,那幾個借款標的也都是假的。

    這就是一種自融形式的騙術,連P2P平臺都被騙了。

    所以奉勸各位投資人,對於資金沒有銀行存管和託管的平臺,儘量遠離啊!

  • 2 # 金融筆記

    自融,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自己融資,也就是自己借錢給自己用,在P2P上的表現就是平臺的實際控制人透過平臺為自己使用資金而進行融資。P2P目前的不良基因裡:資金池,高壞賬,自融,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自融。平臺自融的目標主要包括直接詐騙,挪作他用

    平臺實際控制人以自融後跑路為目的的詐騙行為

    這種情況在存續時間短的平臺上很多見,平臺開業不久就以高息+獎勵的形式來短期獲得大量資金。也有少部分存續時間長的平臺,這種最終都淪為龐氏騙局。相比較短期的自融詐騙,長期的自融詐騙危害更大,短期的詐騙,錢還沒來得及花,追贓挽損及時的話還能回來一些,長期的詐騙,錢基本上都被花完了,投資人基本上血本無歸。

    挪作他用

    這種情況,很多平臺實際控制人的本意是希望透過P2P募集來的資金去做投資,或者扶持自己的實業,透過自融獲得更大的收益後再歸還投資者,但是經常天不遂人願,資金被在股市裡虧損嚴重,或者實業上經營出問題,導致投資者的資金無法兌付。

    自融的危害性很強,幾乎所有自融的平臺都以崩盤告終

    直接以詐騙錢財的目的進行的自融,本身就以佔有他人錢財為目的,錢一到手就跑路的現象屢見不鮮,這個已經算是刑事犯罪了。

    而挪作他用方面,如果是用於投資,因為自己獲取過於容易,平臺實際控制人拿到錢後的投資經常無視風險,參與一些高風險的投資致使資金受損。而用於自身實業的,P2P融資成本高企,已經完全超出實業的收益率,最終無法償付而導致違約,直到最後爆雷。

    自融平臺的部分特徵

    自融的平臺相比較合規的平臺也是有一些特徵的:

    1、高息,高額,短標多(投其所好,吸引資金)

    2、借款資料簡單,沒有實質性內容(虛假標,所以資料也是虛構的)

    3、借款人數少,少數借款人重複借款頻繁(也是虛假標的原因)

    4、待收金額不斷增加(主要是因為有資金窟窿補不上)

    總之,珍愛生命,遠離自融。

  • 3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何謂自融?

    自融,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是P2P平臺為自己的關聯企業服務,P2P平臺釋出的標的是平臺老闆自己的投資專案或者是與自己關聯的企業專案。

    P2P平臺表面上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求完全符合

    網路借貸平臺禁止自融,是網貸行業監管的鐵律,這不僅僅是為了控制金融風險,而且也是為了嚴防非法集資刑事法律風險。從P2P平臺的本身特性來看,其本身公開宣傳、針對不特定的客戶個投資人,而借貸關係本身又多是承諾保本付息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法律許可,公開宣傳方式面向不特定公眾,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我們可以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結為四個特點即未經許可(非法性),公開宣傳(公開信),針對不特定物件(社會性),承諾保本付息(利誘性),符合這四個特點,就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為什麼P2P平臺要嚴防自融和自保?

    表面上看,P2P平臺的行為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各項特點,但是,P2P之所以在中國被定義為合法,就是因為有“中介定位”這道防火牆。在該類民間借貸活動中,借貸中介平臺本身負責公開宣傳和吸引不特定的投資人和出借人,但承諾保本付息的卻是平臺上的借款人,平臺本身不能做出任何兌付承諾或兜底承諾,這就是為什麼監管層一再要強調打破剛性兌付和撤銷平臺的風險備付金制度,禁止平臺提供擔保等,就是要平臺嚴守中介定位,防止非法集資風險。但是,如果平臺自融,就完全突破了中介定位,直接陷入非法集資誤區。(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罪)

    因此,網貸平臺的中介定位決定了禁止“自融”的監管政策,比如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P2P為實際控制人企業輸血

    比如2016年美貸網涉嫌非法吸存案就是比較典型的p2p平臺自融案件。法院認定,美貸網等融資平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公開宣傳,承諾年化10%至20%的利息回報吸收不特定人員的存款,透過線上、線下兩種支付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有投資者的投資款轉入深圳市鼎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沈威(美貸網老闆前妻)的私人銀行賬號,而融資平臺和所謂資產管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是谷卓恆。而美貸平臺實際上是自融,並沒有真實的融資方,只有一筆6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是真實的,其他的“標”都是谷卓恆釋出,實際上資金透過P2P網路融資平臺,谷卓恆用於投入香港、河源的專案,香港的《成報》和香港鼎和礦業公司,還有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管理費、房租、發工資等,一部分用於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

  • 4 # 王龍說財

    自融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給自己放款,P2P平臺上的標的都是真實的話就不存在自融了,但是這些標的都是資料不可能給你直接看借款使用者的詳細資料,那麼問題就來了,因為標的(也就是借款人)都是資料的形式,那麼一些沒有節操的平臺可以直接虛構一個借款人出來,這個借款人的條件非常優秀,那麼利息就會非常的低,這個時候就可以以很低的成本使用投資人的錢。

    另外呢還有一種就是借款平臺的關聯企業向借款人申請貸款,那麼這也是一種自融的行為,同樣資質什麼的可以包裝的非常完美,讓大家沒有辦法去鑑定真偽,這樣的關聯企業借款一般金額都非常大,一旦事發,幾乎沒有任何的挽救措施。

    一旦一個平臺開始自融,那麼距離爆雷就不遠了,有的會稍微控制一下,可能會有2-3年才會被發現,有些平臺發現自融來錢更快的時候,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很快就開始揮霍投資人的錢財,那麼這樣的平臺倒下就是眨眼間的事情。

    毫不留情的說,目前的平臺幾乎沒有完美的,多少都有些不太能夠拿上臺面的事情,只是現在沒有曝光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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