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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道一臺國六廣告打錯廣告給4s店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把大爺氣的夠嗆,大爺闊氣的一句13塊不用找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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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分鐘瞭解這款車

    這一出鬧劇在昨天已經發酵到全國都知道了,起因是由於一則計程車廣告。

    在出租車LED廣告螢幕上非常清晰的打出名爵國六12.98元的字樣,不過我想很多朋友都跟我一樣看到這則廣告都不會在意,也不會放在心上,畢竟一臺車的價格大家都心知肚明,最能夠想到的是廠家或者4S店為了吸引消費者注意而故意投放了這組廣告。

    我估計也就只有極個別較真的群眾會把這則廣告當真,並且到4S店要去執行這個條約。其實4S店的工作人員完全可以將責任推卸給廣告公司,並讓其負責,也可以告訴消費者這其實是一則分期購車的方案,日供12.98元。可是很明顯以上兩個解決方案4S店都沒有采納,直到今天早上網上流傳出這樣一則說明書。

    從說明書上可以看出,4S店全部的責任攬在了自己的身上,並信守諾言拿出一臺名爵6轎車以12.98元的價格進行銷售。

    透過這則荒唐的事情可以看出:

    1、第一這則廣告對於名爵這個品牌來說確實稱得上是一個不錯的營銷方案。

    2、對於消費者來說,4S店的解決方案也可以增進消費者和商家的相互信任,做錯的事就要有勇氣承擔後果。

    3、這家4S店可能會隨著這場鬧劇而火。

    最後我想提出質疑的是,車可以以12.98元進行銷售,但是發票要開多少金額呢?如果按照12.98元開票,那麼這款車能否繳納購置稅,能否上牌還是個問題。如果按照真實的價格來開,那麼中間的差價該如何填補,是否會存在商家偷稅漏水的行為?

    大家可以各抒己見,發表自己的看法。

  • 2 # 開啟車窗看景色

    商家自身疏忽大意,打錯廣告,還真有其事,那是5年前的事了。一家經銷商,將一輛實際價格為170萬元的寶馬車錯標價為17萬元賣出,商家發現後取消了該筆交易,拒絕履行合同,該案最後被鬧上法庭,法院以商家擅自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因而敗訴。最後是商家賠償了違約金,此事才算拉倒。

    至於題主提到的錯把名爵國六在出租車上LED廣告螢幕上清晰的打出12.98元的字樣,有圖片證實估計是有此事。而眾多大爺大媽把4s店圍了個水洩不通,一位退休老大爺拿出13元錢還不用4s店找零,只能當則一條笑話談談而已,天上掉餡餅的事不會有的。4s店貼出一張告示,以誠信為本,做生意不可以欺騙消費者,並信守諾言拿出一臺名爵國6轎車以12.98元進行銷售,如果果真如此,這家店主腦袋沒少進水,還把一店的員工給害了,誰相信呢?由此得知,貼出公告一事純屬虛構,只不過是瞎炒作而己。

    不過這件荒唐鬧劇到是給人們提了個醒,特別是那些商家,給商品標籤價格不是鬧著玩的,鬧不好就會賠個底朝天。所幸,秦皇島騰奇4s店只是打錯廣告,拒不賣車並無法律責任,解釋一下也就完了,如果一旦形成合同關係,法律支援消費者而不會支援賣錯價的商家。

  • 3 # 酬兔說事

    名爵國六打出租車廣告,一輛實際12.98萬的名爵國六汽車,打出租車廣告時卻標價12.98元,是廣告公司打錯廣告,還是名爵汽車公司的另類廣告效應,是一種擺拍炒作的嫌疑,這些大爺大媽是僱傭來炒作的,這點值得質疑。

    在中國這個有些優良傳統的國家,只要碰到大爺大媽,再有戰鬥力的人都會被他們打敗,他們的戰鬥力直接過百,可以把年輕人打的體無完膚,最近河北秦皇島一名名爵汽車4s銷售人員就被一名超有戰鬥力的大爺懟哭了。

    2019年7月9日,名爵汽車在秦皇島的3600輛計程車上投放了汽車廣告,一輛名爵國六的汽車只要12.98元就可以買到,很多人看到這類廣告都會覺得是誰在開玩笑或者是廣告公司打錯廣告了,可是碰到較真的人,就是沒有辦法講道理。

    大爺月勞保工資1600元,可以拿錢砸死你

    一群大爺大媽看到了計程車的名爵汽車廣告,每個人帶著12.98元錢到汽車4s店購買汽車,可是4s銷售人員告知12.98元買不了汽車,汽車廣告打錯了,是12.98萬元才能買車,可是較真的大爺就是要12.98元,一直懟著4s銷售人員,把13塊錢拍在桌子上,告訴4s女銷售不要找了,快點給我提車。可是13塊錢真的沒不了車,4s汽車女銷售再次告知大爺,13塊錢真沒不了車,要不然你0元貸款買車,連13塊錢都不需要。

    女銷售的話,直接讓大爺氣憤起來,大爺直接怒懟女銷售:你是懷疑我拿不出錢買不起車嗎?12.98元的汽車我可以全款購買,我一個月勞保工資都有1600元,我拿錢都可以砸死你,旁邊的大爺大媽一起懟女銷售,你們的廣告寫著12.98元一輛汽車,快點給我們提車,我們懂得廣告法,快點給我們提車,在眾多大爺大媽據理力爭的圍攻下,4s店女銷售直接蹲在地上大哭起來。

    一輛價值12.98萬的汽車肯定不會12.98元賣掉,大爺掏12.98元肯定會被4s汽車銷售店拒絕的,連12.98萬元的零頭都不夠,肯定變卦不賣了,大爺大媽要是掏12.98萬元,肯定會把汽車賣給大爺大媽的。

    這起烏龍事件,汽車銷售店需要全部責任,廣告在釋出出去以後,都需要過審好幾遍,需要非常的謹慎,一家如此大的汽車企業有這種失職地方,本不應該發生的事情,卻讓12.98元的廣告在出租車LED上釋出,真的有一點讓人質疑,這些廣告是故意為之,而大爺大媽是汽車門店僱傭的,但真實情況是怎麼樣,就不得而知。

    是汽車門店的炒作行為,還是大爺大媽的怒懟行為,等待更多的事實公佈。

  • 4 # 青霱

    法律不僅有《廣告法》,還有《合同法》,而且《廣告法》主要針對的是虛假宣傳,對虛假宣傳的定義是一開始就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宣傳。正常人都知道,13元買車是天方夜譚的事情,故此首先可以確定這個不適用於《廣告法》。其次,買車屬於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廣告屬於要約邀請,其目的是為了向廣大人群釋出資訊,希望人群對其釋出的要約邀請進行要約,4s店承諾後,即表示合同成立,通俗的說,買車人看到廣告,來買車,4s店同意買車人給出的價格,才表示交易成功;再者,《合同法》明確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退一萬步說,即使這個是商家的錯,違法了《廣告法》也只會寧願承擔虛假宣傳,被工商部門罰款二十萬,也絕對不可能13元賣車子,一旦13元賣出第一輛,你憑什麼不賣第二輛,因為你打出的廣告並沒有表明只賣一輛,這將會致使商家陷入一個死迴圈,直到把自己坑破產為止。因此,我個人認為,這就是商家玩的一個營銷策略,通過幾千塊的廣告費,再加點群演費,花最少的代價換得最大的廣告效益。至於這一輛車以13元成交,商家也不過是把左手的錢放到右手上而已。所以,這個是一個比較成功的教科書式的營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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