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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8021938244

    1、“想問現在公司限制我脫密期不能辭職合法嗎?”:不合法。因為:脫密期只能在一定條件下限制你辭職後做什麼工作,不能限制你辭職。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雖然你與單位的脫密期的規定沒有約定在你的勞動合同中,但因為你的勞動合同中有“涉及公司機密的事情按照公司檔案執行”的約定,而“公司的確對我這兒工作的崗位出過保密的檔案”,所以:我認為應視為公司與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期,這“脫密期三個月”應視為勞動合同的有效條款。

      3、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還應在解除合同後的三個月內給你保密補償,不給補償就是單位違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綜上:

      (1)你的“脫密期”不能作為限制你辭職的條款,只是你辭職後,在【三個月內】【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2)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辭職、或者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後辭職。

      (3)單位如果讓你遵守“三個月脫密期”的約定,就必須給你保密經濟補償,不給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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