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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74163422217

    一、中國古代繼宗法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盛行於秦漢。

    從現有文獻資料看,縣的設立當以楚國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縣的長官,楚國稱尹,亦謂之公。晉國稱大夫,其權力較大,地位較高,一般由強大的世族擔任,往往父子相傳。

    郡的設定要較縣為晚。秦穆公九年 (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郡守(雲夢秦簡中已有稱"太守"者)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徵兵領軍之權。各郡所統之縣的數目,見於記載的有魏國上郡十五縣,趙國上黨郡二十四縣,代郡三十六縣,南韓上黨郡十七縣,燕國上谷郡三十六縣等。齊國始終沒有設郡,但設有都,略同於其他各國的郡。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國參雜其間。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漢繼秦制,比秦更為嚴整。秦稱郡之長官為守。漢景帝時改名太守,新莽時曾改為"大尹"或"連率",東漢時仍稱太守。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屬則歸守、令闢除,故漢人又稱郡縣掾、史為門下掾史。

    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計,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根據他們的治狀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幹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兩千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

    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 (583),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大業三年 (607),又改州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複稱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寶元年 (742),改州為郡,郡置太守。後又改回。自此,郡極少設定。至元,郡名完全廢棄。

    二、行省的建立,是中國地方行政管理機構的一次重大創新,其影響深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秦稱郡之長官為守。漢景帝時改名太守,新莽時曾改為"大尹"或"連率",東漢時仍稱太守。

    1、打破按自然境界劃分建置的作法,實行按區域建置:我們都知道,從秦漢的郡、州、到唐宗的道、路制,基本上都是按山川地形的自然境界劃分,這種劃分雖便於財稅徵收,但無疑也有利於割據者據險稱雄,對抗中央。“歷來據山為王,割地為雄的分裂割據者都是這樣出現的”。元朝統治者吸取前朝教訓,所有行省北方無天險,形成以北制南格局。像湖廣行省,就不是以天險大別山為界;行省的治所也一般設在水際交通便利之地而非中心地帶,像湖廣行省的治所武昌,就在其行省的最北邊。在邊遠地區其治所則為軍事重鎮,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分割勢力的產生。

    2、實行首長中央派出制:行中書省是中央的派出機構,其最高長官代表中央來治理地方,因而其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代表中央對地方官進行監督,又一方面又直接負責本行省事務,對地方進行管理,這種雙重性既加強了中央集權,又對地方進行了有效管理,“行中書省……掌國庶務……與都省互為表裡”準確表達出其雙重性。這種既對中央負責,又對地方負責的省官雙重性一直影響到今天。

    3、實行分權原則:元朝的一個行省,其面積相當於今天的兩到三個省,甚至更大。其無論經濟實力、還是軍事實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有元一代為什麼沒有出現唐末的藩鎮割據的局面呢?這與其分權原則有關。

    4、實行制度上的監察制度:雖然歷史上均有監察機構,但其要麼監督無力、形同虛設,導致地方勢力坐大;要麼監督太嚴,束縛官員的手腳。元代在全國設立二十二道監督區,除糾察行省的施政得失外,每年兩次稽核行省的檔案,看行省官員是否違背了典制,像行省長官是否在獲得了中央授予領兵的虎符之後,才調動兵馬等⒁,制度上的監察防止了行省違制專權。

    5、實行中央、地方雙兼顧的原則

    行省制度的實施,既保證了中央有足夠的力量統治全國,又能保障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比較順利地解決了唐宗之時的集權弊端,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自元以降,省制就一直沿襲下來,成為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經過明清、民國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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