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只能本人使用,夫妻另一方如有需要可以依條件申請。以廣州為例辦理居住證:(一)申領條件:在廣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穗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在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的居住證。(二)需提交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證。②本人居住證相片回執及相片,或者工作人員透過居民身份證讀取晶片相片資訊。③居住登記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除外)。④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在穗居住地址,以及在穗居住(或就業、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況。對首次辦證的公民免收取證件工本費,對公民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按規定收取證件工本費20元。對符合辦證條件,並提供真實有效證明材料的來穗流動人口,發放《廣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三)證件期限和簽註:居住證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鎮、街道(或社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只能本人使用,夫妻另一方如有需要可以依條件申請。以廣州為例辦理居住證:(一)申領條件:在廣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穗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在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的居住證。(二)需提交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證。②本人居住證相片回執及相片,或者工作人員透過居民身份證讀取晶片相片資訊。③居住登記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除外)。④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在穗居住地址,以及在穗居住(或就業、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況。對首次辦證的公民免收取證件工本費,對公民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按規定收取證件工本費20元。對符合辦證條件,並提供真實有效證明材料的來穗流動人口,發放《廣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三)證件期限和簽註:居住證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鎮、街道(或社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