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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江西撫州,熊女士因質疑工資,在工作群說髒話後被踢群並辭退。熊女士稱,之前說好的是月薪3000元,11月發工資時只有1680元,“心裡不平衡”。公司同事迴應,她在群裡罵人時被老總看到了,“覺得這個人素質很不夠”,就沒有補發工資。安徽六安一名女子稱,自己透過網路招聘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工作約三週後,被通知第二天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女子趕到公司詢問,被告知因工作期間未發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公司迴應,辭退是因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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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戰略谷

    如果發朋友圈作為這家企業事先制定的試用期考核內容之一的話,那麼這一條也可能會被認為考核不合格項之一。畢竟移動互聯傳播媒介已經成為當下企業傳播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建議回顧一下這位員工入職參加試用期考核內容,看看是否有這一條考核內容與考核標準吧!另外,在工作群也好,其他公眾群也罷,語言文明是人們最基本的自我約束標準,爆粗口漫罵他人都屬於不禮貌不文明的行為,肯定要加以批評教育。至於是否作為辭退試用期員工的原因,還要具體考證企業方與試用期員工的合作協議為宜。

  • 2 # 心寬似海百事順

    朋友圈在現在社會就是一個交際圈。既然你單位現在需要朋友圈進行交際,你不按公司要求你就沒法融入公司。一個無法融入公司的員工你說他是一個合格的員工麼,公司是一個團體。一個在無法控制自己情緒的員工你認為他合格麼,這個社會誰也不欠誰。工作群是大家工作用的不是你用來出氣的,你出氣了影響了大家的工作這樣好麼。

  • 3 # 沉思者的沉思

    基於法律角度分析,這主要涉及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具體規定:

    1.關於試用期內解除的問題。單位能否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主要看《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即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發朋友圈作出規定,原則上員工應按規章制度執行。

    2.關於勞動期限內解除的問題。單位能否在勞動期限內辭退員工,主要看《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的規定,要充分了解單位的辭退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文明行為作了規定,某種程度上,員工也應該遵照執行。

    3.關於單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是否合理的問題。這個要根據具體的內容進行判斷,這關係到合同效力及員工如何維權的問題。

    提醒一句,目前勞動糾紛越來越多,大家要學一點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當你自己遇到該類問題時,才知道如何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權益。

  • 4 # 心好心情

    對於一個企業並不是因為說髒話而辭退員工,是髒話的場合不對。不轉發朋友圈是被老闆認為對企業的態度並不積極,所以老闆也不是因為朋友圈而辭退。作為員工連這些基本的都不想去做肯定老闆會不喜歡留用。當然如果遇到變態企業非要大量朋友圈那另當別論。如果法律角度講肯定是不對。

  • 5 # M-testing

    在工作群罵髒話我想沒哪個老總願意看見。對工資有疑問,可以向相應領導或相應部門反應,你的目的是要解決這個疑問,弄錯了就補回來,確實是沒到之前承諾的待遇就透過一些途徑去解決。不去動腦解決問題知道在工作群罵髒話只是一種無能加素質低下的表現,這樣低能加低素質的員工請問哪個老闆願意僱?另外一個事例,因為行業的特殊,如果在入職時公司是有相應的要求,規定員工需要透過自己的朋友圈來做宣傳,那麼你自願入職就說明你同意將自己的朋友圈可以用做宣傳用途。因當事人未履行自己的承諾,公司開除對方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當事人未按要求盡到公司職員的義務;但入職前並未說明如此要求,那公司的做法就不對了。

  • 6 # 蕭寒1070829868

    首先,說髒話確實是不好的一種表現,如果在群裡說髒話,領導也可以指出,但如果只是一次說髒話,個人感覺還到不了開除的地步。一個人說髒話肯定有原因的,找出原因解決問題才是關鍵。當然也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個別員工確實喜歡說髒話,如果屢教不改,開除也不失為一種辦法,否則可能會影響別人的情緒,從而影響工作效率。所以,還是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棒子全打死。

    其次,因為員工實習期不發朋友圈而開除,或許是領導感覺沒有把工作融入生活,何況還是傳媒公司,更是需要宣傳。但是因為不發朋友圈而開除就顯得有些不近人情了。其實個人覺得,還是兩個微信比較好,工作一個號,生活一個號,互不耽誤。

  • 7 # 財經早餐

    《勞動合同法》第35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要求在工作中透過朋友圈在釋出關於公司的相關資訊,雙方沒有意見並簽訂協議,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合法合規的。

    至於熊女士被辭退的事件,當初公司說好的工資沒有如數發放給這位女士,是公司的疏忽,公司老闆也不夠大氣,用說髒話的理由扣除別人的工資。既然其他人都補發了,公司也不差這1600多元錢,沒必要找個理由扣除別人本該拿到手的工資。

    不過這位女士確實自己也太沖動了,不應該在工作群裡面公開詢問這些細節,應該單獨先和財務部門溝通詢問清楚後發言,最重要的是不能當著很多人的群說一些髒話和狠話,這都是職場上的大忌,萬萬使不得。

  • 8 # 老老老張同學

    個人覺得,工作群就是聊工作之間的內容。有什麼抱怨的,或者有想法的可以私下說。說不好聽的,在工作群中,你去發牢騷,甚至說髒話,只會說明你沒有腦子,不想想你發群裡是過一時之癮,但是你會被你潛在的對手抓住把柄。不過對你今後的升職加薪都會造成致命的障礙。至於朋友圈不釋出有關公司的內容,這都要看你們公司是不是有這項要求了,朋友圈是私人的,但是你既然在公司這個環境中,而且公司有這項要求,你還默認同意了這項工作,那你就需要釋出一點公司的內容。相反,如果你不想去朋友圈釋出一些公司的內容的話,你可以向上級提出,如果無法溝通出都滿意的結論。那你只有提出辭職或者聽從公司安排。。謝謝被邀請回答

  • 9 # 陸燕青

    單位工作群是佈置安排工作之處,自然不能“胡說八道“。員工說髒話有悖於職業道德,當然直接開除似乎過份了一點。

    經營一家企業不容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老闆也壓力山大,如果有員工撞槍口肯定會被處理。但是這個也要看員工的個人能力,如果是不可替代的角色,那麼老闆肯定不敢貿然辭退。

    如果僅僅是一般試用期員工,可有可無,則即便不在這個單位裡犯錯誤。在別的地方如果無所顧忌,老闆一樣可以找到問題來辭退。

    所以提高自身綜合能力才是關鍵。老闆不是慈善家,沒有利用價值的人當然會被無情拋棄。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順祝元旦快樂!

  • 10 # 握水成冰1

    現在很多企業逼迫員工在自己的自媒體上釋出各種公司廣告,這真的很討厭!因此很多員工的自媒體都被親屬朋友給拉黑了!說實話你真的要去追究企業的責任就難免失去一份工作,所以大家只要忍耐成為不得不做的“義務”員工是弱勢群體企業管理人員會因你各種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藉口開除你!員工又很難打贏這場官司!只能忍耐!希望有一天企業會有一個良好的約束機制!飯碗不是企業要挾員工的手段,而是員工給你創造效益!大家是相互尊重的不是拿你錢還要干涉員工私人生活!威脅員工的企業必將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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