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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95606997848

    一、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屬於形成權。

    關於撤銷權的性質,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責任說、折衷說等不同的學說。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應屬於形成權,因為它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發生了變更。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形成權的理由。

    形成權說認為,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依此說,請求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此說又稱撤銷權說或物權說,日本、德國及臺灣部分學者持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其效力,復歸於債務人。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後如何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財產與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撤銷權之後,若受益人或轉得人仍佔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於受益人或轉得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只能基於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種觀點又稱為極端的形成權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宣告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於債務人或自己。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

    第三種觀點,債權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其形成效果為使受益人獲得利益之回覆,成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態,而不必由債權人另行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徑行對該利益強制執行。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後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是形成權,因為這個權利的生效需要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表示,不符合形成權的定義,即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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