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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95606997848

    變化一:徵地補償費的計算由年產值倍數法變為區片綜合地價

    新修《土地管理法》中對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有所變化,比原來的“土地平均年產值”更加全面,可以確保農民朋友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

    舊版《土地管理法》: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

    新版《土地管理法》:

    新修《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片區綜合地價的確定要結合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確定地區綜合地價應結合土地原始用、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總產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應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或重新宣佈。

    變化二:明確增加農村拆遷的補償原則、補償方式

    舊版《土地管理法》:

    農村房屋徵收是作為地上附著物來補償的,沒有明確農民在安置補償方式上的選擇權。新版《土地管理法》:

    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確:“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變化三:徵地流程變化,先簽補償安置協議再申請徵地批文

    舊版《土地管理法》:

    先獲得徵地批文才能啟動農村徵地拆遷工作,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新版《土地管理法》:

    先要與被徵收人簽訂了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再申請徵地批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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