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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花村電玩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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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銀所平臺
銀行存管其實和第三方託管沒什麼區別,其作用都是監管專案資金的流轉,避免平臺直接接觸資金,形成資金池或者自融,避免道德風險。
自2017年監管加強後,各大p2p、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紛紛走上了合規的道路,開啟銀行存管系統。但銀行存管對P2P平臺的要求比較高,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對平臺的合規、專案風控起到以下約束的作用,所以並不是你想上存管就能上的。
銀行存管對平臺的要求還是很高的,就我知道的平臺住銀所就跟眾邦銀行簽署銀行存管協議,成立三年一直保持了零逾期的記錄。
不過這個年頭連銀行都不靠譜了,都不能保本保息了,還有什麼是絕對安全的呢!主要還是看背景、看資質、用事實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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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分鐘理財
銀行存管,即銀行會將P2P平臺的沉澱資金存放在專用的賬戶上,且銀行會對每一筆資金轉入轉出做形式上的稽核。第三方支付公司和P2P平臺都無法輕易挪用投資人的資金。
顯然,上面三者當中銀行存管無疑是相對最安全的。2016年8月17日,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四部委聯合頒佈實施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P2P平臺的客戶資金必須選擇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該檔案由國務院印發,顯示了國家對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視。據統計,目前大約有580多家P2P平臺採用銀行存管,佔正常運營平臺的約1/3。沒有銀行存管的平臺,有可能不想做銀行存管,也有可能還在辦理過程中。未來,存在監管部門在某一時間點對沒有銀行存管的平臺進行全面清理的可能。
有銀行存管的P2P平臺就絕對安全嗎?
四部委頒佈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金存管機構承擔表面一致性的形式稽核責任,不承擔融資專案及借貸交易資訊真實性的實質稽核責任。就是說銀行沒有義務對P2P平臺上的專案真實性進行有效核實,無法防範平臺透過布虛假標的等手段,挪用資金或違規使用資金,所以,即銀行不審查也不承擔責任。但即使是“表面一致性的形式稽核”,也會增加P2P挪用資金或違規使用資金的成本和複雜性,還是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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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天蝸牛
無法完全杜絕。
網貸平臺上線銀行存管,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賬戶,可以避免網貸平臺觸碰資金,避免平臺自融和設立資金池。
但存管銀行只是負責形式審查,並不承擔網貸平臺融資專案和借貸交易資訊實質性審查義務(如果要求銀行負有實質審查義務,想必是沒有銀行願意開展存管業務),通俗的說,網貸平臺釋出的融資借款資訊的真實性銀行不做任何審查,融資專案是真是假銀行沒有義務對其進行核實。
實踐中,上線銀行存管,雖然網貸平臺不能觸碰資金,但仍然可以透過設立其他融資主體透過網貸平臺釋出虛假融資資訊的方式獲取資金,或是自融,或是詐騙。
總的來說,上線存管提高了網貸平臺非常操作資金的門檻,但並未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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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互金直通車
銀行存管確實能有效避免P2P平臺直接觸碰投資者資金,避免捲款跑路風險。
P2P未監管時的狀態回顧在未上線銀行存管之前,投資者的錢是交給P2P平臺的,P2P平臺再轉給借款人,這樣的流程下,P2P就和銀行是一樣的,但是銀行是經過嚴格審批的資管機構,監管很嚴格。
P2P平臺可就不一樣了,那時候門檻太低了,說不好聽的,小學沒畢業的暴發戶一高興就可以開一家,各地的黑心民間借貸更不用說了,業務一下拓展到全國了,還戴上了一頂高大上的帽子--網際網路金融。
這樣缺乏監管和約束的經營環境下,出現跑路難道不正常嗎?相反,我覺得如果不出現跑路反而不正常了。因此,監管層對它進行約束和限制。
第一步監管要求首先界定P2P為資訊中介,不是資管單位。這一點是非常好的,一下子把P2P從網際網路金融裡給拉出來了,原來號稱網際網路金融的P2P沒有了金融屬性,成了資訊服務者。並據此要求按資訊中介備案整改。
整改改什麼呢?
1、實現銀行存管,因為P2P你是資訊中介,沒有資格接觸投資者的現金,只有資管單位才有資格接觸投資者委託的現金。這一點那些想透過P2P撈一把的騙子們有點受不了,銀行可長著心眼呢,人家不待見想捐款跑路的。
2、ICP、EDI證,既然是資訊中介,先拿了資訊中介的資格證件再說,這一點暴發戶們、黑心民間借貸們就很難過了,根本不懂什麼叫IT呀。
3、借款標必須是小額的,個人不超20萬,法人不超100萬,這都是銀行不願做的邊緣業務,原來動輒上億的大標都變成違規的了,這對想借道P2P實現金融夢想的“有志青年”也是一盆冷水呀。(2017年12月下發57號文《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
第二步監管要求其次,明確P2P不能涉足資管業務。擦邊球也不允許了。這一點我覺得改得不好,要說創新,原來的P2P最好的地方就是這一點了,可以靈活接入各種理財產品,儘管有風險,但是因為風險就簡單粗暴地停止,有點“因噎廢食”的感覺啊。很多好平臺只好分成兩塊,一塊是P2P,一塊是資管業務代銷。(2018年4月下發29號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第三步監管要求再次,規範民間借貸。不準成立有組織的放貸機構,不允許暴力催收、不允許校園借貸等等,都是針對前期P2P出現的問題來的。這個要拍手稱快,讓那些不務正業的傢伙從P2P裡趕緊逃跑吧。(2018年5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監管是防範但不能杜絕上面這是按監管發文的時間順序來說的,可以說步步為營,層層遞進,都是針對P2P安全來的。這是否說明有了監管P2P就安全了?
有了銀行存管等監管措施,P2P理財的安全性確實提高了,銀行存管所防範的物件主要平臺的經營者,也就是通常說的“跑路”平臺,對非法集資、龐氏騙局等具有較好的防範作用。
但是這並不能保證P2P理財就一定安全了,因為P2P本身就是一種中高風險的理財產品,監管防範也只是相當於加了幾道“安全鎖”,並非金剛不壞。
最近發現很多網貸平臺發了很多長標,很顯然這是不正常的。所以有一個疑問,現在監管說要對網貸平臺實行銀行存管,那麼實行銀行存管之後,平臺真的就無法觸碰到投資者資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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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管並不能保證平臺不觸碰資金。平臺只需要虛發假標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一個平臺無數的表,指望政府監管部門那些飯桶是解決不了的。換句話說這個東西只是在某種程度上增加平臺,出借人,借款人的綜合負擔。現在監管越來越抽象化,感覺規則制定者就是不食人間煙火,想事情只想一般的天上仙人(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