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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20810980600

    下崗職工應享有的權利: “下崗職工”是當前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出現的一個特定概念,主要指由於企業經營原因造成職工在本企業無崗位,在社會上沒有就業,而又有就業願望的人員。 根據勞動法和中央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政策規定,下崗職工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兩類,一類是作為普通勞動者享有的一般權利,即獲得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權和對違法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的申訴權。另一類是作為下崗而暫時困難的勞動者享有政府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下崗知情權、基本生活保障權和再就業權利。

    1.下崗知情權。是指擬被下崗的職工有權知道被下崗的原因和理由。勞社部發(98)08號文規定,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要說明原因、講清政策,作出計劃,認真組織。強調職工下崗應依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對不依照程式進行的,職工可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再就業指導中心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就業管理部門舉報。

    2.基本生活保障權。指下崗職工在協議託管期間,基本生活應該得到保障。 這是黨和政府從下崗職工生活實際出發而賦予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造成職工下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傳統的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因素,也有多年來盲目投資、重複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因素。且多數下崗職工曾為國有經濟的發展作過貢獻。他們技能單一,年齡偏大,再就業困難,只有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來源,他們才能適時調整心態,為重新擇業做準備。

    3.再就業權。是下崗職工最核心的權利,也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題中應有之義。 為保障下崗職工勞動權利的充分實現,黨和政府實施下崗職工再就業工程,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規定凡有下崗職工的企業必須成立再就業服務中心。透過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同時,各級政府制定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和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如從事社群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享有工商管理優先註冊和稅收3年減免的權利。這一切都說明了,黨和政府盡最大的努力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權利實現提供廣泛保障。

    4.獲得社會保障權。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 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由於缺少正常的勞動收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期間,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交納與在崗職工不一樣,由企業獨自(含個人部分)按規定比例繳納。對託管期滿的失業人員,由再就業中心及時將其檔案轉入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救濟。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可申請民政救濟。

    5.申訴權。指對企業違反下崗政策和勞動法規定的行為,職工有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和向勞動部門投訴的權利。如一邊下崗,一邊招用外來臨時工的行為,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總之,前述5項下崗職工的權利,都是黨和政府為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而設定的。隨著國企下崗職工再就業目標的實現,“下崗職工”概念將自然消亡,這些特定的權利也將隨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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