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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剛哥說法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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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亮亮25252743
當委託人與律所簽訂合同後已構成雙方利益關係,委託人需按該律師事務所規定的代理價格預付訴訟費用,還需要注意有關事項,詳細瞭解合同內容,如有新的證據或情況,需即時與委託律師保持聯絡。如發現不符合情況或要求,可訊問代理律師。
如果代理律師在案件代理一審期間,所例舉的證詞不符合案件內容,或有虛假證詞等,不能達到委託人的要求和一致時,委託人可以去律所要求重新聘請新的有專業特長的代理律師,繼續執行二審代理,直至案件結束包括執行階段。如果該律所沒有專業律師,那麼委託雙方終止合同,但委託人需交付一定的費用。此時也就完全撇開了原代理律師。
法律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更是一項專業技能很強的工作,許多法律程式和時效都是一馳而過不可逆轉的。所以當我們需要透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時,要找一些專業的,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和有專業特長的代理律師,因為訴訟是有技巧的,誰都想把官司打贏,其中也保括代理律師。當然,律師的職責是要堅守公平、公正這一法律原則,不可只為贏利而違背自己的良心。
律師最危險的敵人不是對手,而是自己的當事人!律師與當事人之前的基礎關係是信任關係,有信任才會有委託。既然委託了律師,那就代表著對他的信任。一般來說,不會發生這種情況。但也不排除因為種種主、客觀原因,導致信任的基礎缺失,從而出現關係的破裂或者不愉快。一旦發生這種情形,當事人往往就會撇開律師採取單獨行動。
簽訂委託合同後撇開律師有哪些原因?
1、情況緊急,必須當場做出決定,沒有時間與律師溝通。比如說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開出的條件能夠接受,但是對方需要馬上答覆或者簽署協議,時間上的緊迫導致不能及時和律師溝通。
2、基於協議內容需要一定程度的私密性,不便或者不能給外人知曉,或者對方提出保密要求的。通常這種情形,都會在協議裡明確約定不得對外傳播,且一旦違約將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基於特殊原因,委託人不願給律師知情的。
3、當事人對於代理律師不滿。基於對律師的職業道德、執業水準等發生質疑而不願其再進行代理活動。也不排除個別律師會在代理活動中給當事人虛假承諾或者對於訴爭事項作出錯誤判斷,事後當事人對此不滿,所以不願讓律師再行代理。當然,這些原因的發生未必是律師的責任,也可能是當事人自己的認知錯誤。比如說由於認知錯誤或者是故意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甚至是編造事實和謊言欺騙律師,律師由此作出誤判,但最終當事人卻把問題看到律師身上的現象也不少。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是每位律師的基本執業理念,律師是當事人利益的守護神,和公檢法機關一樣同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維護法律的權威,推進法治的進步。絕大部分律師都是恪盡職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之所以會發生一些不愉快事件,除了個別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準不高以外,更多是基於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律師調侃說,當事人、當事人,當面是人。但也有人指責律師一切向錢看,不講職業道德。對於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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