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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95606997848

    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注意事項涉及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這種關係的終止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要求。具體如下:

    1.勸告義務。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發現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況,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促使委託人接受律師的勸告,糾正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事由。

    2.通知義務。終止代理,律師應當儘可能提前向委託人發出通知。律師事務所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另行指定律師繼續承辦委託事項,否則應終止委託代理協議。

    3.採取合理保護措施的義務。終止代理,律師事務所應當儘量不使委託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響。在解除委託關係前,律師必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託人利益,如及時通知委託人,使其有充分時間再委聘其他律師、收回檔案的原件以及返還提前支付的費用等。按照《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因合理原因終止委託代理協議的,或者委託人因合理原因終止委託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均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代理協議的,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4.不得扣押當事人的訴訟材料的義務。律師不得為阻撓委託人解除委託關係,威脅、恐嚇委託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託人提供的材料。但是因拒絕辯護、代理而解除委託關係的,律師可以保留與委託人有關的法律事務檔案的影印件。

    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情形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律師事務所應終止其代理工作:(1)與委託人協商終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執業資格;(3)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4)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5)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律師在辯護、代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拒絕辯護、代理:(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2)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3)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5)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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