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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企業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

    1、成立目的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企業則追求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2、主體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要求農民數量超過80%。有效保障了農民的權益。而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對出資人的身份做特別規定。

    3、服務物件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資訊、生產資料購買和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而企業則一般沒有所謂的內部服務,服務物件主要是面對市場大眾。

    4、財產關係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按份額量化到個人,記載在成員賬戶中。而股份制的企業,股東的出資構成企業的財產,不將企業的財產按份額量化在股東名下。

    5、退出機制對法人資產的影響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成員退出時,可以帶走自己加入時的出資和記載在其賬戶內的由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而加入企業的股東一般只能以轉讓股份的形式退出(減資有特別規定,如企業法人要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而如果沒有人願意接受你所轉讓的股份,那麼你就根本沒法退出,這種退出一般並不帶來企業法人資產的減少。

    6、地位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業則是以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為決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盈餘分配的基礎是成員對合作社提供服務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顧額返還盈餘”。而一般企業的利潤則“按股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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