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未在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而繼續使用該特種裝置,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裝置,包括:1、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裝置的;2、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的;3、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的;4、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裝置的;5、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包括:1、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裝置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2、特種裝置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裝置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 (二)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未在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而繼續使用該特種裝置,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裝置,包括:1、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裝置的;2、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的;3、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的;4、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裝置的;5、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包括:1、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裝置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2、特種裝置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裝置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 (二)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