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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回眸如煙往事

    審計基本假設,是指適合於各種審計專案與審計全過程的假設,它是建立審計制度與進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主要反映審計必要性、可能性與目的性方面的假設。

    1、審計必要性假設

    審計是有目的的經濟監督活動,其必要性和目的性應建立在假設經濟責任關係和經濟責任人存在的基礎上。

    當生產資料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以後,經營者接受所有者的資源,為所有者管理受委託的事項,這樣經營者對所有者就負有經濟責任或會計責任。人們普遍認為財產的經營者對財產的所有者應負的這種經濟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正是因為這種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人的存在,審計工作才有存在的必要,才具有鮮明的目的性與針對性,審計就是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履行了它的經濟責任或會計責任,並藉以加強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感。

    經濟責任或會計責任。人們普遍認為財產的經營者對財產的所有者應負的這種經濟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正是因為這種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人的存在,審計工作才有存在的必要,才具有鮮明的目的性與針對性,審計就是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履行了它的經濟責任或會計責任,並藉以加強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感。

    2、審計物件可證實性假設

    審計工作之所以能進行,就是因為大家都假設:會計資料及其他經濟資料、經濟業務與經營活動是可以查得清的,對經營人員應負的經濟責任是能夠確定的。如沒有這樣的假設,也就沒有進行審計的必要,因為被審計的物件無法證實,審計人員也就無法對被審物件表示任何意見。有了可證實性假設,審計人員就會使用有效的審計方法,去搜集能證實問題的各種審計證據;同時也促使了對審計證據與審計方法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證實是否存在、證實優劣狀況、證實責任大小等,均要憑嚴格的證據說話。而整個審計過程實質上也就是取得充分證據,並據以判明受審物件狀況與責任歸屬的過程。

    3、錯誤與弊端存在性假設

    在審計目的性和可證實性假設的基礎上,就可以對錯誤與弊端的存在、性質、原因,形成過程等進行假設。這樣便於確定審計的範圍和重點,實施必要的程式技術,以利於查明問題與提高工作效率。

    從審計物件整體上看,一般假設為內部控制健全可以減少錯誤與弊端,現代審計的檢查範圍和施用方法,則取決於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和完善。如果沒有這樣假設,認為不論在什麼樣的單位內,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錯誤和弊端無處、無時不存在,這就無法進行合理的審計。事實上只要內部控制措施嚴密和得到很好地貫徹,無意識的錯誤和有意識的合夥舞弊現象必然會減少。根據錯誤和弊端存在可能性的假設,在進行審計時,應首先檢查內部控制的健全與貫徹情況,然後根據評價結果決定進一步審計的範圍、重點、程式和方法,這樣有利於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把審計人員從大量的"數學遊戲"中解放出來。

    根據上述假設,還可以進一步假定為:如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與以往相比沒有改變,則以往的差錯可能會增加本期的差錯機率;同樣,若以往沒有差錯,則會減少本期產生差錯的機率。有了這一假設,審計人員就可以根據以往的檢查情況,來確定本期應該檢查的範圍及重點、程式與方法,這樣有助於減少審計風險,增加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對錯誤和弊端的假設,除根據內部控制狀況進行假設外,還可以根據業務性質、業務重要程式及經手人員素質等方面進行假設。如收支頻繁的業務發生差錯的可能性就大,貨幣資金與可變現物資收支業務發生舞弊的可能性就大;大金額業務收支發生差錯的可能性也大;工作馬虎、經驗不足的管理人員發生差錯的可能性大;思想品質不好、又缺乏一定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發生舞弊的可能性大;經手錢、物的人比其他管理人員發生差錯和舞弊的可能性大;差錯有主觀因素造成和客觀因素導致的兩種,有意識造成的差錯難以查明……總之,依據審計專案與具體物件的不同,錯誤與弊端的假設也多種多樣。

    4、行為衡量標準假設

    這裡主要是指依據什麼衡量會計人員行為方面的假設。會計人員進行記錄、計算與報告時理應遵循公認的會計準則,即要正確地運用會計原理、原則與方法,客觀地、前後一貫地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工作是按照會計原理、原則與方法進行反映與報告的,各時期所採用的會計標準又是先後一致的,則可以認為其會計報告和會計資料是真實與公允的。有了這一假設,審計人員在進行工作時,就可以把精力放在對會計行為過程的檢查上,而不必放在對行為結果方面的檢查上,即是要查明會計工作對各項財經法規、會計制度、會計原理等貫徹執行情況,並據此來判定其結果的真實與否。

    5、無反證判定假設

    審計理應重證據,但有時又很難找到合理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於準備判定的問題提不出任何反對的證據,則可以以"提不出反對的證據"為理由進行判定;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難以找到正面證據,倒有很多反面證據,則可以根據反面證據進行判定。

    根據上述假設,可以認為過去已被認為是真實的問題,在以後未發現任何明顯的反證時,則還將保持這種看法,例如,審計人員過去檢查過的問題,在以後檢查時又無發現明顯的反證,則可以認為過去的檢查是可信的。有了以上假定,可使審計工作具有連續性,前後一致,並使審計人員的責任有一個合理的界限,以減低審計風險。

    審計特種假設,主要是指適合於特定物件和特種場合的有關假設,如對審計主體假設、審計方法假設和審計證據假設等。

    1、審計主體假設

    對審計人員素質與其專業職責要求相稱方面的假設,即為審計主體方面的假設。其主要內容是對審計人員可信任性與勝任性及承擔責任方面的假設。

    2、審計方法假設

    審計方法方面的假設,是指導審計方法運用條件及其使用成效方面的假設。審計假設與審計方法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係,無論是總體方法的使用,還是個別技術的使用,均離不開對特定物件與方法使用效果的假設。審計方法方面假設的內容很多,但主要有抽查法使用、程式法使用及詢證法使用等方面的假設。

    3、審計證據假設

    審計證據假設,即是指審計證據進行蒐集、判斷二評價時所運用的各種假設。這種假設的內容很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證據力的二般假設;二是證明力的一般假設;三是合理證據的假設;四是取證方法對證據力影響方面的具體假設。

    4、其他方面假設

    其他方面的假設,是指審計過程中,遇到一些能夠解決的具體問題,從而需要作出特別處理的種種假設。如某些具體問題性質的假設,產生原因的假設及影響的假設等;如對一些作案手段的假設,對案件涉及的範圍及有關人員責任方面的假設;再如具體專案審計成本、審計效益及審計風險方面的假設等,依據物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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