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核定稅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省國稅補充: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國稅徵[2007]7號)第十條規定: “縣級國稅機關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根據典型調查的結果,以行業、區域等因素劃分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級,結合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管理系統的要求,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製定計算機定額核定指標體系。”
個體工商戶納稅的基本簡介
個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額人,納稅辦法由稅務確定:
一、查賬徵收的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4)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三 、核定徵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裝置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徵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徵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體工商戶核定稅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省國稅補充: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國稅徵[2007]7號)第十條規定: “縣級國稅機關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根據典型調查的結果,以行業、區域等因素劃分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級,結合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管理系統的要求,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製定計算機定額核定指標體系。”
個體工商戶納稅的基本簡介
個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額人,納稅辦法由稅務確定:
一、查賬徵收的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4)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三 、核定徵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裝置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徵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徵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