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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軒春秋

    土司是中國古代邊疆的官職。中國古代的土司主要集中在元明清三個朝代。主要分佈在雲南,貴族,四川,湖南,廣西,湖北等西南部非漢族民族地區。中央王朝在征服地方民族的時候為了避免戰爭傷亡的一種妥協,土司就這樣產生了。中央朝廷承認民族地方部落首領在當地的統治權。這些首領臣服於中央王朝,他們世襲管理當地部落,他們可以保留一定規模的武裝部隊。明清的土司最高品級是五品,相當於知府。

    土司制度是中央和地方民族部落的互相聯合妥協的一種形式。在各個土司統治下,土司們擁有土地和人民。各個土司形成一個個分類割據狀態的勢力範圍。

    相鄰土司之間,往往會因為土地互起爭端或妥協。土司與土司還有中央朝廷之間形成三角關係。土司之間的鬥爭不得不請中央朝廷的權威干預。土司與中央的博弈不得不考慮其他土司的漁利。這樣互相牽制的關係使得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相安無事。

    中央王朝對民族部落的文化教育也是很重視的,會要求土司子弟及近親到京師學習文化禮教。客觀上也推動了民族部落的文化教育。

  • 2 # 上官月租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中國元代以來一箇中央王朝對西北、西南邊疆的統治辦法,也是維繫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重要制度之一,更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鬥爭的一種妥協形式。

    土司制度也有一定的弊端,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

    明朝末年的時候,在一些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廢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實行改土歸流。

      清朝雍正年間實行改土歸流,主持西南改土歸流的是雲貴總督鄂爾泰。經過雍正年間的改土歸流後,雲南境內的土司所剩已不多,清政府在原土司領地分別設定府、州、廳、縣,委派有任期、非世襲的流官進行直接統治,這促進了西南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化教育的進步,也大大加強了清王朝在雲南的統治,進一步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

  • 3 # linux每日談
    成立於宋代

    據考證,土司產生於宋代,隨著國家疆土面積的不斷擴大,不可避免的會把少數民族納入到統治當中,但是由於語言、民風、民俗不通的原因,直接統治非常困難,經常發生反抗事件。因此這麼一種緩衝制度應運而生,即任命當地的土著豪強做土司,幫助漢人來統治、管理當地的民眾,官職為從四品或五品,享有自治權、世襲制等特權,受中央政府管轄的。

    (航拍老司城遺址的祖師殿建築群)

    繁榮於明代

    土司發展到明朝,進入了鼎峰,單單在西南,遍佈雲、貴、川、湖、桂五省就廣設土司,其規模可見一斑。然而,此時各地的土司已經不再甘心情願被國家領導了,因為各地土司家族勢力根深蒂固於自治區,他們只想做自己一輩子的“土皇帝”。明朝政府也意識到這一點,但天高皇帝遠,中央政府也只能聽之任之,不惜以高爵予以籠絡,授以虛銜,以示其寵。但矛盾已經激化到無法控制的地步。

    (土司衙門牌匾)

    衰敗於清代

    前文講了,土司的作用就是緩衝國內與少數民族的矛盾。因此,土司制度必然不可能長存。但是初期土司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對於邊疆的維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但是隨著土司們的“土皇帝夢”越來越嚴重,土司已經成為國家的顆顆毒瘤,與國家的矛盾也越來越凸顯。

    明朝末期,國家率先平定了貴州長寨土司,後又發動了多次對少數民族的戰爭。即使這樣,土司制度直到新中國成立後,土司制度才徹底被廢除。

    (中國最後一個土司楊積慶)

    中國土司制度,是應歷史的需要而誕生的,在完成歷史任務後,經明、清、民國、新中國的共同努力,土司制度徹底退出了歷史舞臺。但需要說明的是,土司制度的歷史功績是永遠不能被遺忘的。

     

  • 4 # 季我努學社

    土司制度是中國古代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施行的一種與內地有明顯差異的地方統治制度,它是羈縻政策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所形成的產物。與傳統的羈縻政策不同的是,土司制度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內地的統治特點。

    明代播州土司楊鏗墓

    對於土司制度,其形成於元朝,土司官職便是在元朝時期開始設定的。元朝時期,在西南和西北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政府仍然設行省,並在其下設立路、府、州、縣,不過與內地不同的是,此時在邊疆地區設定的地方統治機構,其行政長官是由當地的土人擔任的,且這些土官是可以世襲的。在朝廷設定土官後,並賜予土官以詰敕、印章、衣冠等信物,以此作為朝廷承認其統治權的憑證,也就是透過這一系列設定,元代時期土司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甘肅魯土司衙門舊址

    明朝建立之後,基本上承襲了元代建立的土司制度,又在其基礎上加以改進和完善。將原有的土司制度進一步細化,對於官職、承襲、朝貢等制度都制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明史記載:“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由此可見,明代雖然細化了土司制度,但對於原有的元代設定的土司仍授予原職,這也是為了儘快統一而做的工作。

    明代土司手書牌匾

    如上文所述,明初規定土司的繼承需要到京師“赴闕受職”,這一制度在明代建立之初被相對嚴格的貫徹,而到了永樂之後,土司的承襲也很少有到京師的了。而明初時期,也並沒有強制規定土司必須到京師承襲,土司直接在當地承襲的情況也有很多。

    在土司的升職上,明代時期也有很多的途徑,除卻按照行政程式進行的升授之外,還有按照軍功升授,或者根據當地民意升授,招撫升授,軍功升授的諸多方式。除此之外,土司還可以透過向朝廷繳納糧米或者木料的方式獲得升授。除此之外,在土司的管理上,明朝政府也多參照成例進行管理,在一些事務的處理上也參照過往的成例進行處理。再而,對於土司去世而繼承人年幼不能理政的情況,也形成了借職制度,即在土司家族中選擇一名成員代理土司職務,等到繼承人成人可以理政之後再將權力交回。並且在部分地區也採取了土官和流官共同理事的制度,以限制土官的權力,從事實現對該地區的統轄管理。

    參考資料:

    1. 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雲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01期

    2. 陳曉敏,明代的土官與土司制度--以《土官底簿》之記載為中心,碩士學位論文

    3. 張凱,明代土司地區的宗族制度——以永順彭氏土司為例,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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