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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熊xw227331
孝文帝實行散爵制度是爵位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要考察孝文帝實行散爵制度的情況,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孝文帝能夠實行散爵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在爵位改革過程中,繼續保留了北魏前期實行的五等爵。《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載孝文帝太和十六年爵位改革詔文:“王爵非庶姓所僭,伯號是五等常秩。烈祖之胄,仍本王爵,其餘王皆為公,公轉為侯,侯即為伯,子男如舊。雖名易於本,而品不異昔。”據此詔令,可以明確孝文帝所行爵位改革,是對具有原來五等爵者採取降爵措施。但降爵也只是在王、公、侯爵位等級範圍內進行,伯爵為“五等常秩”與具有子男爵者都繼續保留原來的爵位。顯然,孝文帝採取的這種措施,只是對部分具有五等爵者的爵位等級的調整,並不是要廢除北魏前期實行的五等爵。因此,在《魏書》的記載中,稱孝文帝的爵位調整為“改降五等”,“降五等之爵”。這都說明孝文帝的爵位調整是在五等爵範圍內進行的。
早在北魏建國後,當時國家就開始實行五等爵。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備置百官,封拜五等。”不過,在北魏前期,國家在實行五等爵的過程中,五等爵包括的爵位等級在不同時期卻有變化。諸如天賜元年九月,道武帝“減五等之爵,始分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號。”儘管如此,北魏前期,國家一直將實行的爵位制度稱為五等爵。例如,道武帝時,崔簡獲侯爵,文獻中稱“爵五等侯”。太武帝時,長孫陳因立功獲爵,則記為“賜爵五等男”。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延興元年十二月詔:“龜蓍與經文相合,所謂靈物也。德可賜爵五等。”因此,五等爵是北魏前期國家實行爵位制度的統稱。
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實行的五等爵最明顯的特點就是一種虛封爵位。據前人研究,北魏前期,具有五等爵者沒有食邑,只能夠在國家賞賜、分配戰利品等活動時,具有優先權,因而,這種爵位只是一種身份與榮譽的象徵。正因為如此,北魏前期,一般國家授爵統稱為“賜爵”。如明元帝“因東幸幽州,見耆年,問其所苦,賜爵號。”在國傢俱體授予爵位時,也稱為“賜”。例如,道武帝時,莫題“為大將,別出東道。以功賜爵東宛侯”,太武帝時,燕鳳“以舊勳賜爵平舒侯,加鎮遠將軍”。當時國家決不將授爵稱為“封”爵。顯然北魏國家將授五等爵爵稱為“賜”爵,正是要明確表現國家實行的這種爵位的虛封性質。
孝文帝爵位改革後,承襲了五等爵制,因此,具有五等爵者仍然沒有食邑,因此,孝文帝時,國家所授五等爵,還稱為“賜”。如太和十六年,元英在仇池作戰“以功遷安南大將軍,賜爵廣武伯。”又如崔光“以參贊遷都之謀,賜爵朝陽子”。孝文帝的種做法與北魏前期賜爵的意義是相同的。可是,孝文帝授予領有食邑的開國爵時,卻特別稱為“封”。如“及開建五等,以(薛)安都著勳先朝,封(薛)達河東郡開國侯,食邑八百戶。”很明顯,“封”爵也就表現為當事國家對領有食邑的開國爵的代稱。可見,孝文帝使“賜”爵區別於“封”爵,正是以此體現五等爵與開國爵在性質上的明顯不同。
孝文帝不僅保留了虛封性質的五等爵制,在具體實行過程中,還使當時社會中一大批人繼續具有五等爵。在這些具有五等爵的社會群體中,一部分人是透過爵位調整而保留了五等爵位,而另一部分人則是因國家賜爵而成為具有五等爵者。
先說經過爵位調整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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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是提倡漢化。北魏孝文帝改革內容有遷都洛陽;鮮卑人與漢族通婚、學習漢族的禮法、穿漢服等。孝文帝所推行的漢化改革措施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為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北魏孝文帝改革,俗稱孝文漢化,是指在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孝文帝在位時所推行的政治改革。其主要內容是漢化運動,包括:推行均田制和戶調製,變革官制和律令,遷都洛陽,改易漢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