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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蔡蔡

    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發放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於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一般來說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根據《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之規定。

    那麼,出嫁女到底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呢?

    這個分一下幾種情況考慮:

    1. 出嫁後戶口未遷出

    這種情況應當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 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

    這種情況出嫁女也有權利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國務院【2000】11號檔案精神鼓勵和支援而進城鎮的,該檔案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 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

    這種情況一般也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為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 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

    這種情況,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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