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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19190006092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同時要結合法醫傷情鑑定結果由肇事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在實踐中,如果傷勢輕微且受害人拒絕傷情鑑定的,可在公安機關主持下由雙方協商賠償事宜。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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