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1、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
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準面積指標計算;
(2)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範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2、 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專案與其它建築合併設定,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頂蓋的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照其上口外牆(部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以及保護牆)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全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1/2面積。
4、 應建人防面積=高層建築的基層面積,按100%計算(不管有、無地下室)+ 樓層為1層—3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1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樓層為4-6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3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1、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
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準面積指標計算;
(2)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範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2、 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專案與其它建築合併設定,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頂蓋的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照其上口外牆(部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以及保護牆)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全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1/2面積。
4、 應建人防面積=高層建築的基層面積,按100%計算(不管有、無地下室)+ 樓層為1層—3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1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樓層為4-6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3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