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 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中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執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執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裝置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裝置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檔案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絡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中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絡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中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專案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中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專案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中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臺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三)負責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擬定、釋出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稽核、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走私販私及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6、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管理商標註冊工作,認定馳名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10、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1、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12、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商務部 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中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執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執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裝置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裝置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檔案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絡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中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絡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中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專案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中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專案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中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臺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三)負責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擬定、釋出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稽核、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走私販私及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6、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管理商標註冊工作,認定馳名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10、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1、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12、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