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律對同一事項,可能會有不同規定,這就是規範競合的問題。當不同法律規範同時存在時,應引用其中哪個規範,也是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之一。一般來說,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但是,事實上情況並非總這麼簡單。因為新法可能是上位法,也可能是下位法,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別法;反之,舊法也同樣有類似問題。在這些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就不那麼容易判斷了。不過,總的來說,不同規範的衝突都是由於“新法與舊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上位法與下位法”這三種,不同性質的衝突,而在特定的比較中,還是可以透過分析,將這幾對不同性質的衝突最終化解為某一對性質的衝突的,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也就容易判斷到底哪個規範應當優先適用了。下面以對幾種特殊情況的分析為例進行說明:
1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與舊法、下位法、一般法的競合
由於新法、上位法均優於舊法、下位法,同時二者均為一般法,因此前者應當優先於後者適用。
2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與舊法、下位法、特別法的競合
雖然新法、上位法均優於舊法、下位法,但是特別法卻優於一般法。在此情形下,需要結合新的一般法的立法目的來判斷,如果新的一般法改變舊的特別法是有意為之,則說明立法者是有意廢棄舊法的,因此,特別法雖然符合舊法的精神,卻與新的一般法精神不一致時,應當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確定新法、上位法、一般法優先適用。如果新的一般法與舊的特別法之間的不一致並非有意為之,而是立法的疏漏所致,則說明新法不一定有廢棄舊法的意思,二者存在衝突的,應當首先尋求透過合理的解釋使二者協調一致,消除矛盾;如果不能透過解釋取得一致的,仍然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新的一般法。
3 新法、下位法、一般法與舊法、上位法、一般法
在此,雖然下位法是新法,但是當該法與舊的上位法衝突時,仍然應當適用上位法,因為下位法是不能變更上位法的規定的。
4 新法、下位法、特別法與舊法、上位法、一般法
雖然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下位法卻不能優於上位法。但是當下位法同時也是特別法時,就不必再考慮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衝突問題,剩餘的實際上就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競合了,而依照一般的規範競合處理原則,特別法應當優於一般法適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法、下位法、特別法要優於舊法、上位法、一般法適用。
其餘的情況一般也都是可以最終化解為一般法與特別法,或者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這三種性質之間的單獨衝突,然後再進行分析的,這裡不再贅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分析方法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的規範競合情況下,也還要重視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釋方法和合憲法性解釋方法的運用,以求維護法律體系的完備和內容的協調統一。因為,兩個特定的上位與下位規範之間的差異,在眾多規範位階之中可能只是處於整體規範位階的較低層次,其上位規範仍然可能與更高階規範的立法目的不符合,因此,不能僵化看待;同樣,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差別,以及新法與舊法的差別也都可能只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都不能一刀切。
不同的法律對同一事項,可能會有不同規定,這就是規範競合的問題。當不同法律規範同時存在時,應引用其中哪個規範,也是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之一。一般來說,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但是,事實上情況並非總這麼簡單。因為新法可能是上位法,也可能是下位法,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別法;反之,舊法也同樣有類似問題。在這些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就不那麼容易判斷了。不過,總的來說,不同規範的衝突都是由於“新法與舊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上位法與下位法”這三種,不同性質的衝突,而在特定的比較中,還是可以透過分析,將這幾對不同性質的衝突最終化解為某一對性質的衝突的,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也就容易判斷到底哪個規範應當優先適用了。下面以對幾種特殊情況的分析為例進行說明:
1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與舊法、下位法、一般法的競合
由於新法、上位法均優於舊法、下位法,同時二者均為一般法,因此前者應當優先於後者適用。
2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與舊法、下位法、特別法的競合
雖然新法、上位法均優於舊法、下位法,但是特別法卻優於一般法。在此情形下,需要結合新的一般法的立法目的來判斷,如果新的一般法改變舊的特別法是有意為之,則說明立法者是有意廢棄舊法的,因此,特別法雖然符合舊法的精神,卻與新的一般法精神不一致時,應當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確定新法、上位法、一般法優先適用。如果新的一般法與舊的特別法之間的不一致並非有意為之,而是立法的疏漏所致,則說明新法不一定有廢棄舊法的意思,二者存在衝突的,應當首先尋求透過合理的解釋使二者協調一致,消除矛盾;如果不能透過解釋取得一致的,仍然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新的一般法。
3 新法、下位法、一般法與舊法、上位法、一般法
在此,雖然下位法是新法,但是當該法與舊的上位法衝突時,仍然應當適用上位法,因為下位法是不能變更上位法的規定的。
4 新法、下位法、特別法與舊法、上位法、一般法
雖然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下位法卻不能優於上位法。但是當下位法同時也是特別法時,就不必再考慮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衝突問題,剩餘的實際上就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競合了,而依照一般的規範競合處理原則,特別法應當優於一般法適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法、下位法、特別法要優於舊法、上位法、一般法適用。
其餘的情況一般也都是可以最終化解為一般法與特別法,或者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這三種性質之間的單獨衝突,然後再進行分析的,這裡不再贅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分析方法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的規範競合情況下,也還要重視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釋方法和合憲法性解釋方法的運用,以求維護法律體系的完備和內容的協調統一。因為,兩個特定的上位與下位規範之間的差異,在眾多規範位階之中可能只是處於整體規範位階的較低層次,其上位規範仍然可能與更高階規範的立法目的不符合,因此,不能僵化看待;同樣,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差別,以及新法與舊法的差別也都可能只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都不能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