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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yang8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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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叢影崖柏
大約是在‘人類之初’‘叢林時期’,人類為了提高‘叢林法則’下的生存能力,‘賞識’了狗的‘原型’(某類狼?),向其示好,攬其為夥,收其為伴,賜其食物,再而予訓,用其所長,限其野性,人規狗隨。狗之‘警覺’性超人,能超距‘探異‘,以預‘人覺’,以導‘人向’,以指‘人標’。再而,可護‘人息’,可守‘人業’,可衛‘人安’。更而可助’人獵’,助人‘攻獸’,以增‘人獲’。而人則,顧其安,賜其食,護其生……從此也就,人,狗常‘相伴’了。特別是在狗的一方面,它們在漫長的‘人制’歷史中,已完全喪失或放棄了‘野性’,因而成了既脫離了‘叢林法則’為生的‘動物’,又非‘自主’為生的‘人物’,從而成了,只能,只願與人伴生,隨生,或‘依生’的‘生物’了。而這一方面,成了它們的最大最好的‘幸運’之處。可隨人而分享‘人進’……但不幸的是,因此而同時,這也成了它們的最大最壞的‘不幸’之處,即‘任人宰割’的之處。在這一方面,它們既去‘野獸本能’以盡,抗爭之意,博鬥之能,又無確立之‘狗權’以維‘生權’。因而成了某部分人的‘理殺’‘便殺’‘享殺’‘肉殺’甚或‘樂殺’的動物。以上,簡而綜之,狗之為‘人伴’是既有其‘天意’‘來源’‘來歷’‘來理’的,但又是缺‘繼理’的。因而其‘生價’‘生義’‘生權’則僅取決於‘所遇’之‘人意’了。進而其‘命運’也就,有一幸二不幸三其間之別了。就此,餘認為,其‘一幸’,是應當的。其三之‘其間’也可。其二之‘不幸’之至方面,是既違‘天意’也違‘人義’的觀念與行為。因之人們應為增其‘一幸’,免其‘二不幸’而努力。
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林子大了什麼鳥兒都有啊!
二是,違背倫常,人狗不分、人狗同類,把狗當做人,把人當成狗。
三是,惡狗不拴狗繩、不戴狗罩、隨地大小便,故意破壞環境衛生,故意製造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