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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行政區劃自上而下分為省、府、州、縣四級,這是最通俗的說法。但要仔細分析起來,要比這個更加詳細。清代地方區劃的主要特點,就是分為“一般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下面就仔細介紹一下這兩者的不同情況。

    一般行政區

    一般行政區通稱為“直省”。清初,劃分全國為十八行省,計: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蘇、江西、安徽、浙江、福建、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過,省的劃分經歷了兩次變化:一是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分江南為江蘇、安徽二省。經過這次改變,才有了十八省之治。二是光緒年間的變化,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光緒十一年,臺灣建省,光緒三十三年,東北地區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全國共為二十三省。

    按清制,各行省下設府,與府同級的有直屬於布政使司的直隸廳和直隸州;府屬的行政單位為縣,與縣同級的有一般散州和一般散廳。“廳”原非固定的行政單位,由於知府的佐貳官同知、通判多分駐某一地方,遂逐漸以其辦事處所“廳”為固定的行政單位。“州”一般是因地而特設。按《清光緒會典》卷四記載:全國共設府一百八十五、直隸廳三十四、直隸州七十三、散廳八十七、屬州一百四十五、縣一千三百十四。

    清代地方省、府、州、縣,均按照等級劃分。各行省,按戶口之多寡、幅員之廣狹等條件劃為三等,即大省、中省、小省。比如直隸、山東等屬於大省、安徽、江西屬於中省、甘肅、貴州屬於小省。因為有等級之分,所以各省規定的賦稅額度不同,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科舉考試錄取的數量也是按省分配,生員大省一百名、中省七十名、小省五十名。

    各府、州、縣的等級,是以戶口、衝要分大小。順治十二年正月諭稱:“知府乃吏治之本,其最要者,如:直隸之真、保、河間,江南之江寧、淮、揚、蘇、松、鎮,浙江之杭、嘉、湖、紹,山東之濟南、青、兗,山西之太原、平陽,河南之開封、彰德,陝西之西安、延安,江西之南昌、吉安,湖廣之武昌、荊、襄,福建之福州、泉州,共三十府,或政事殷繁,或地方扼要,著在京各衙門滿漢堂官三品以上及在外督撫,各舉才能兼優堪任知府者一人具奏,吏部再加察議,奏請定奪,以備三十處知府之用。”

    順治這道諭旨欽定三十府為上等,並讓吏部依地方繁、簡,將府、州、縣分為三等,所用之官員也分為三等。此後,劃分的標準又有所變動,以“衝”、“繁”、“疲”、“難”四字定各省府、州、縣缺。

    特別行政區

    清代劃定的特別行政區有三類:

    其一,清代以北京為首都,京畿地區設順天府,領五州、十九縣;以盛京為陪都(亦稱留都),除設盛京將軍及盛京五部、內務府外,設奉天府,領二府、四廳、五州十四縣。

    其二,清尊崇東北地區為“龍興之地”,另外,其入關前即是以八旗制度為行政管理體制,因而以東北地區為特別區,以原來的集聚地即明代各衛為基礎建立各城置八旗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等領各地。盛京將軍轄十五城,吉林將軍轄十七城,黑龍江將軍轄七城,又分各邊門及打牲處、遊牧處之特別管理處。

    其三,各少數民族地區。清設少數民族區有五:內蒙古地區,轄科爾沁等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及察哈爾遊牧八旗。外蒙古地區,轄喀爾喀部八十三旗,杜爾伯等部三十一旗。新疆地區,設伊犁將軍,轄惠寧、惠遠、烏魯木齊、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巴里坤、古城、哈密、阿克蘇、庫車等城。青海地區,設八旗駐防大臣,轄青海蒙古五部二十九旗,青海和碩特部二十一旗等,並設有西寧鎮、道。西藏地區,以駐藏大臣統領前後藏,以達賴駐拉薩、班禪駐日喀則,並設有各邊營。

    此外,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的少數民族集居區,另劃定府、州、縣以土官治之。值得說明的是,在各省下屬還有道這一級,因道大多為專管某一領域的官員,嚴謹地說不算是地方行政區劃,也就不列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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