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動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持制訂本規定。
一、 各類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定:
1固定動火區:為了動火方便,對機修等固定場所設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須由部門申請,安全部門審查,報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掛上明顯“動火區”標誌方能使用。
2特殊動火區,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區。
3一級動火區,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
4二級動火區,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區。
二、動火許可證的管理
1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許可證一式二份,由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
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然後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5一份《動火許可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時由動火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6《動火許可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天。
8一級動火由安全辦批准,二級動火由車間批准。特殊動火除按一級動火辦理審批手續外,還需報主管安全的副總或總工程師批准。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三、動火的一般安全規定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凡在禁火區域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3高空作業必須拴好安全帶或設定工作架,高處動火要採取防止火花飛濺引燃周圍可燃物的措施。五級以上大風不準高處動火。
4嚴格遵守“貯罐、塔或其他密閉裝置內部進行清理、修理的安全操作規定”參加人員必須具備防火、防爆、防毒知識,外面必須有二人以上監護,要採取可靠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5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採取隔離措施。
6動火地點應清除可燃物並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熄滅餘火,切斷電源,方可離開現場。
7電、氣焊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允許獨立作業。
為了加強動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持制訂本規定。
一、 各類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定:
1固定動火區:為了動火方便,對機修等固定場所設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須由部門申請,安全部門審查,報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掛上明顯“動火區”標誌方能使用。
2特殊動火區,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區。
3一級動火區,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
4二級動火區,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區。
二、動火許可證的管理
1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許可證一式二份,由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
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然後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5一份《動火許可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時由動火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6《動火許可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天。
8一級動火由安全辦批准,二級動火由車間批准。特殊動火除按一級動火辦理審批手續外,還需報主管安全的副總或總工程師批准。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三、動火的一般安全規定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凡在禁火區域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3高空作業必須拴好安全帶或設定工作架,高處動火要採取防止火花飛濺引燃周圍可燃物的措施。五級以上大風不準高處動火。
4嚴格遵守“貯罐、塔或其他密閉裝置內部進行清理、修理的安全操作規定”參加人員必須具備防火、防爆、防毒知識,外面必須有二人以上監護,要採取可靠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5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採取隔離措施。
6動火地點應清除可燃物並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熄滅餘火,切斷電源,方可離開現場。
7電、氣焊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允許獨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