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7點40分

    宣告:我是法盲,別噴我!人家都提刀殺了家裡了,注意是提刀不是提菜來吃飯喝茶!這時候你別跟我說什麼防衛過當不過當!我必須保護我的家人,就算死我一個我必須保護好我父母妻兒。難道等人家把我全家殺了,然後等你們討論所謂的滅門慘案?一個字!殺!下死手狠手砍死你沒商量,但凡威脅到家人生命,我完全可以漠視忽略什麼法律不法律的,我只要我家人活下去!

  • 2 # 使用者1522519711427

    只要我沒有犯法任何人殺入我家砍殺我的家人,我都會持刀反擊,並且會先下手,我才不管你的什麼正當防衛不正當防衛?歹徒持刀入室殺人跟外華人侵入中國有什麼區別?淶源公安局的警官們難道要等外華人把我們華人都殺死還不許反擊?那你們跟汪精衛有什麼區別?

  • 3 # 使用者4726434800523

    面對不法侵害,無論涉及財產還是人命,首先要保護的是被侵權人,而不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區間認定應該以被害人不再受到侵害或者不受侵害威脅的心裡承受極限。當年平型關打日本,我們的戰士就經歷了威脅並未解除卻放棄防衛心理而吃了大虧。雖然現在不存在民族矛盾,侵害人也不是敵人,但後果是他要取你的命。捆住了反抗的心理底線,得不償失。

  • 4 # 公事大家說

    求婚被拒,糾纏不休,女子報警,男子犯尋釁滋事罪,應逮捕判刑。罪犯持刀翻牆行兇,應釆取無限制防衛手段打擊這男,不負責任。男子跌倒繼續被砍,最多是防衛過當,賠錢最多賠喪葬費。社會的基礎、動力、正能量是合法公民,保衛正能量,打擊犯罪,合天理順人意。

  • 5 # 手機使用者70360505627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未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之前,統稱犯罪嫌疑人,不能稱作罪犯。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收集證據,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職責所繫。哪怕是經過了預審都是沒有定性的。

    此案的難點在於當事人一方已經死亡,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當事人的另一方就成了唯一證據。而犯罪嫌嫌疑人的口供又是不能輕信的。但有時也會用來佐證的。比方說,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量刑是完全不同的。盜竊犯在用鑰匙開啟保險櫃之前,突然覺得這是犯罪,放棄了開啟保險櫃,就叫做犯罪中止。而開啟保險櫃發現裡面沒有錢就叫做犯罪未遂。罪犯的呈訴這不就成了定罪量刑的尺度嗎?

    如果當事人堅稱,在搏鬥的過程中,對方中刀已經死了,後來踢了幾腳以洩憤,這就可能判作正當防衛。如果是堅稱對方當時沒有死,自己害怕他日後報復於是就動了殺了他之念,造成了對方死亡,這就麻煩了,就可能被判故意殺人。如果這一方三口均這麼說恐怕這個案就不好翻了。

    我說這些可不是教你去鑽法律的空子啊!我們可不要以身試法啊。

  • 6 # 無憂草30611571

    他父母羈押,算不算正當防衛,我們都說了不算,河北淶源公安局在當前,應該是判斷是否為“正當防衛”的權威部門!我們只知道,這要不是兇手被反殺,肯定會是一個滅門慘案;當地派出所出警不利,出警辦事不果斷,也是這次反殺案出現的一個主要因素,就算不是主要因素,也是多次報案,沒有果斷出手,另反殺案發生的潛在因素;這個案子處理不好,會對以後一些案件的處理上,造成很大的破壞力,我們不得不反思,當一些案件即將發生,多次報案,又無果,派出所又無能為力的情況下,我們會怎樣做才行,所以這個案件處理不好,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破壞力和影響力。

  • 7 # 異國天香52

    希望法律做正面回答,假如一個人拿刀入室去殺人,你是不反抗讓其殺死,還是起武器將其殺死,或者反抗到那種情度合適?希望法律不能用一句話,防衛過當來反殺正義一方!

  • 8 # 劉宗樂225

    公安人員設的局,死者就員馬前卒。設局者過段時間就會浮出水面照顧無助的美女了!套路難防啊!弱者的苦海那裡是邊?

  • 9 # 清157470782

    司法部門不要再胡扯了,趕快把淶源反殺案的女孩父母釋放。不要難為情,知錯就改,全華人民會原諒你(淶源公檢法)的無知的。

  • 10 # 鬼谷縱橫

    我認為屬於正當防衛。

    在法律法規裡,每個字,都是有意義的。

    根據《刑法》 [1]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淶源發殺案中,爭議在焦點在於是否防衛過當。

    警方認定趙印芝和王新元在王某倒下後,並沒有停止砍殺行為。

    警方根據刑法中的時間限定詞:正在進行中。這個詞是動詞,表示犯罪分子正在行使分割,而在王某倒下後,警方認為侵害已經停止,而趙印芝和王新元在王某“侵害停止後”,依然把王某砍殺,認為他們的行為已經超過正當防衛,涉嫌故意殺人罪。

    如果只是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決,他們的行為應該是屬於防衛過當,涉嫌故意殺人。

    但是在現實裡,正當防衛的度卻不好控制,需要有前提,又要有限度,一般人在那麼恐懼的情況下是無法準確判決是否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制,一心只想逃離危險或清除對自己生命造成威脅的危險。

    在這起案子裡,如果趙印芝和王新元在打鬥過程中,王某倒地後死亡,他們並沒有對倒地的王某進行砍殺,則屬於正當防衛。

    王某倒下後,會不會再次起床對他們的生命造成威脅,這裡有一個“時間空白”,在這個“時間空白”裡,王某有可能會再次進行攻擊,又回到了正在進行侵害中;也有可能不再起身進行攻擊。

    法律就是要求面對侵害的人在這個“時間空白”裡做出正確的判斷,如果判斷錯誤,則會出現防衛過當或被犯罪者殺死,也就是說,如果判決錯,很可能不是要負刑事責任就是失去自己的生命。

    舉個例子,兩種情況:

    一、王某倒地後,趙印芝和王新元判斷錯誤,覺得王某不會再起身攻擊他們,放鬆警惕後,王某突然起身,把他們殺死。

    二、趙印芝和王新元判斷錯誤,覺得王某會再次起身攻擊他們,所以繼續砍殺,而實際上王某受傷不能再起床攻擊,他們就涉嫌故意殺人。

    他們認為:王某不會再次攻擊,出現的情況:王某不會再次攻擊——正當防衛;王某再次攻擊——他們被殺死。

    他們認為:王某會再次攻擊,出來的情況:王某不會再攻擊——防衛過當;王某再次攻擊——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兩次,防衛過當一次,他們被殺死一次。最後的一次“王某再次攻擊”是無法證實的,所以那次的正當防衛不存在,那麼就只有一次機會是正當防衛,其他兩次不是死就是要坐牢。

    所以說,正當防衛,難!

    這起案子,可能會推動刑法的修改,我相信他們是無罪的,肯定會無罪釋放,因為有了前幾次的正當防衛案子指導,這次也是屬於正當防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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