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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etyn20404

      只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沒有過期,就不違法,只是商家的道德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經營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過期等的食品,否則應由食藥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食藥局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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