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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賽事通

    ⒈FFP初衷、起源、原則

    鑑於歐足聯旗下俱樂部50%以上均處於虧損狀態,歐足聯於09年透過、11年實施FFP,原則上透過逐年限制球員轉會費、薪資降低對於俱樂部造成的虧損,截止16/17賽季,最高虧損額不許超過3年3000萬歐元。

    ⒉經過因凡蒂諾改革後的虧損的核計方式

    收入部分包括:比賽日收入、轉播費收入、商業經營收入(包括贊助和俱樂部比賽日在梅阿查旁邊賣羊肉串的收入)、球員交易收入、董事會注資(不包括俱樂部貸款)

    支出部分包括:人工薪資支出、經營費用支出(買羊肉跟籤子的錢)、球員交易支出攤銷、財務費用支出(歐足聯不管你貸款、但是你還款跟利息都算在內)、俱樂部股份分紅

    ⒊FFP禁止的經營手段

    ⑴禁止經營者讓俱樂部放貸,只能透過購買股權/董事會增資的方式讓俱樂部注資

    ⑵單個贊助商贊助費不允許超過俱樂部營收30%

    ⒋紅字部分的解釋

    ⑴球員轉會費支出採取合同年攤銷的方式,例如馬里奧4000萬轉會費簽訂5年合同,則每個財年攤銷800萬轉會支出

    ⑵託希爾個人借款1億歐元給國米,這部分沒有算在收入內,而且要接受歐足聯調查。(猴子絕對要司馬)

    ⑶例如俱樂部盈利,張先生跟候先生要對線自己股息分紅,這部分支出是要算在FFP支出部分內的

    ⒌國際米蘭為何要單獨接受FFP稽核

    國米於10/11、11/12、12/13三個賽季均巨幅超過FFP限制,但歐足聯考慮到造成虧損的主要部分是09/10賽季以前的球員合同,故沒有處罰,與利物浦一起接受單獨稽核(相對其他俱樂部嚴格),切費林大赦FFP政策中也不包括這兩個俱樂部(主要是放寬虧損額度,利物浦壓根沒有受影響)

    ⒍FFP的處罰方式

    警告、扣除聯賽積分、減少歐戰報名人數(曼城14/15賽季註冊21)、取消歐戰/聯賽資格、扣除歐戰分成(曼城被扣了2000萬,巴黎被扣了1500萬)、限制轉會投入(曼城14/15夏轉轉會費攤銷淨投入不許超過6000萬淨支出,可惜攤銷6000萬還是可以想買誰賣誰根本沒有作用)

    ⒎個人對FFP的理解

    FFP並不管你花多少錢,但是FFP反對借錢花、反對俱樂部股東輕易撤資、反對俱樂部股東單純牟利、花自己的錢歐足聯始終保持支援的態度,甚至在14/15賽季投資積極性不高的時候放寬限制鼓勵更多的董事會現金注資,FFP並不是虛假宣傳的遮羞布,國際米蘭俱樂部15/16賽季已經完美避開FFP虧損限制。

    熟悉歐洲足球的球迷朋友這些年可能會越來越多的聽到一個詞:財政公平法案(FFP),2009年,歐足聯在會議上通過了普拉蒂尼提出的《財政公平法案》(Financial Fair Play,FFP)。法案內容多達上百頁內容,簡單概括起來就是兩點,一是俱樂部的收支平衡,二是關於滯納金的一些規定。

    收支平衡具體是指球隊虧損不得超過500萬歐元。在俱樂部獲得注資並可完全彌補赤字時,球隊在2013-2015年間最大虧損可以為4500萬歐元,2015-2018年間最大虧損可以為3000萬歐元。其中相關收入所包括轉播收入、贊助費用、球員轉會收入和財務收益等;相關支出包括銷售成本、工資支出、轉會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及其它財務支出等。財政年度與歐足聯財政年度不同的需根據實際日期調整。

    財政公平法案對歐足聯原有的滯納金規定做了補充與加強,所有歐足聯賽事參賽球隊不可有拖欠付款的記錄,包括支付俱樂部、球員及經紀人的相關費用。違反財政公平法案或稽核未透過的球隊,將會受到歐足聯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以及減少賽事報名人數,嚴重者將被取消歐足聯賽事的參賽資格。

    普拉蒂尼制定這個法案的初衷是實現歐洲足球的健康發展,防止過度砸錢的風氣對歐洲足球俱樂部之間造成的貧富差距。因為在此之前,有半數以上的歐洲俱樂部是處於虧損狀態的。自從FFP在2013/14賽季正式生效後,外界對於這個法案的效果是褒貶不一的。一方面,財政公平方案實施之後,確實有很多俱樂部實現了扭虧為盈,結束了一直虧損依賴注資的狀態。但是另一方面,對於很多豪門俱樂部來說,這個法案對於他們的引援操作就顯得束手束腳了,沒辦法透過砸錢來搞定自己心儀的大牌球員。

    不過,這個法案雖然條款眾多,也不是沒有漏洞可尋的。很多俱樂部透過巧妙的做賬和其他方式繞開了FFP的規定,依然能夠順利引援。

    財政公平法案的財年和歐洲主流聯賽的週期相同,都是跨年的,兩個財務結算年度的分界點是6月30日和7月1日之間,之前的算上個財年,之後的算下一個財年。而這個時間節點正好處於夏季轉會期,於是,一些在6月份已經談好的交易,可以等到7月份官宣,這樣,這筆支出就會被算在新的財務年度裡。

    財政公平法案裡投資人直接向俱樂部注資並不能算作俱樂部的收入,於是,很多人自然就會想到把注資轉化為俱樂部收入的方式,比如說巴黎聖日耳曼,卡達財團透過所謂“贊助費”的名義給俱樂部增加了大筆的收入,既然是收入,那就不受FFP的限制。

    法案限制俱樂部的支出,但是沒有限制球員個人的支出,於是就有了透過讓球員個人出支付轉會費買斷合同而規避法案的方式。比如內馬爾的2億多歐的轉會費,大巴黎就沒有被歐足聯處罰。當然,這裡不會真的讓球員個人出錢,而是透過各種名義先把錢給到球員手裡,而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各種贊助費、代言費、形象大使報酬了。

    另外,俱樂部賣人的時候還可以選擇資本化攤銷模式,球員被視為無形資產,轉會費會在合同年內進行攤銷,比如8000萬歐元的轉會費簽約球員4年,分攤到每個財年的支出是2000萬歐元,這樣會大大降低俱樂部買人時的法案審查壓力。而俱樂部在賣人的時候,選擇的則是另一種模式,轉會費多少,就會在當年的財務收入上增加多少。另外,還可以選擇先租借後買斷的方式,這樣,第一年的財政支出就不會產生轉會費了。

    就算沒有這些鑽空子繞開法案的情況,FFP能否真正的實現公平也是很難說的。豪門俱樂部實力強大,關注度高,他們在球票收入、商業代言、周邊開發等方面等產生的收入遠遠高於普通俱樂部,於是,他們就會有更大的買人空間,這個時候,無疑會進一步加大豪門和普通俱樂部之間的貧富差距。

    這兩年,中國足協也開始制定相關的規定來抑制金元足球的過度發展,“轉會調節費”就可以理解為簡單版本的財政公平法案。不過中超的俱樂部幾乎普遍處於嚴重虧損狀態,運營成本和轉會支出過高,但是創收方面卻是沒有多少渠道的。不知道後續規則的制定能否對於這種現狀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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