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應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處予5日以下拘留。 (一)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有關場所,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二)在公眾聚集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三)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訊樞紐,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四)在居民住宅樓,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五)在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 ,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六)因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受過消防管理行政處罰或者二次以上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七)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僱傭、指使或強令他人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引起火災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條文說明 (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規定,“易燃易爆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根據《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三)根據《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建設工程,主要是指建設民用住宅區、公共建築(如賓館、商(市)場、體育館、影劇院、禮堂、歌舞廳、醫院、鐵路旅客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機場候機樓等)、工業建築、公用建築、校舍場館建築及其他重要工程。
一、對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應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處予5日以下拘留。 (一)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有關場所,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二)在公眾聚集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三)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訊樞紐,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四)在居民住宅樓,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五)在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 ,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六)因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受過消防管理行政處罰或者二次以上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 (七)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僱傭、指使或強令他人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引起火災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條文說明 (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規定,“易燃易爆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根據《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三)根據《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建設工程,主要是指建設民用住宅區、公共建築(如賓館、商(市)場、體育館、影劇院、禮堂、歌舞廳、醫院、鐵路旅客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機場候機樓等)、工業建築、公用建築、校舍場館建築及其他重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