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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是這樣規定的: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停車設施管理規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設施按以下規定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就是開發商)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閒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業主不能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但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前已銷售的,或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停車位與住宅房屋套數比例超過1:1的,超過部分的停車位不受此限。

    目前上海的房產交易中心最多受理第二車位產證申請,車位產證是掛在房產證中的,所以非小區業主不可購買車位。(三)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物件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四)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六條(車輛停放收費) 車輛停放收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二)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收費,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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