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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11人制足球比賽由兩隊各派10名球員與1名守門員,總共22人,在長方形的草地球場上對抗、防守、進攻。
足球比賽的目的是儘量將足球射入對方的球門內,每射入一球就可以得到一分,當比賽完畢後,得分多的一隊則勝出。如果在比賽規定時間內得分相同,則須看比賽章則而定,可以抽籤、加時再賽或互射點球(十二碼) 等形式比賽分高下。
足球比賽中除了守門員可以在己方禁區內利用手部接觸足球外,球場上每名球員只可以利用手以外的身體其他部分控制足球(開界外球例外),比如胸部,頭部,大腿都可以接觸足球,但是一般還是以腳為主。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足球比賽透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而且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足球比賽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在比賽開始時,在進球得分後,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足球比賽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當裁判員發出訊號,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為了統一和規範比賽規則,並明確區分橄欖球和英式足球,1863年10月26日,來自倫敦地區的11個俱樂部代表(其中有兩家是學校代表)聚集在倫敦市中心皇后大道上一家名為弗裡梅森酒店共同商討制定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條是關於球場大小和球門寬度的規定。場地的最大長度為200碼(182.88米),寬度為100碼(約91米)。你能想象現如今的球場有這樣的尺寸嗎?後來關於球場大小經過多次修改,現在球場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面積幾乎僅相當於一個半世紀前的一半。在第一條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出球場的邊線,但規定在球場的四個角落各放置一個標誌物,以此來標記球場的範圍。
球門被定義為“兩根垂直的柱子”,中間間隔8碼(7.32米,與今天球門寬度相同),但兩根柱子之間沒有要求有任何連線它們的標誌線或橫樑。
第二條規則引入了一個至今仍非常重要的概念:當一支球隊從中圈開始比賽時,對方球員不能站在離球不到10碼(9.15米)的地方。這個距離適用於所有任意球,包括點球。
第三條規則重複了一個已經絕跡的概念:比賽雙方在每次進球之後換邊。
第四條規則是關於進球的規定。明確在沒有橫樑的情況下,球從兩根球門柱之間,或從門柱之間的空間(無論高度)踢入,則應判為“入球”。(在某種程度上和橄欖球比賽的得分規則相似)。
第五條規則是界外球。規定當球出界時,界外球被判給最先搶到球的隊;
第六條規則是最初的越位規則。當一名球員將球向前踢出時,如果此時他的隊友在離球門更近的前方,那麼則被認定為越位。因此,最初的足球戰術常常安排多達8名前鋒進攻,像橄欖球比賽一樣,他們縮減了進攻範圍,透過將球回傳給隊友或在同一條線上向上移動。英格蘭足球協會的董事們很快意識到,由於這條規則的存在,球場上出現的越位現象太多了,很多比賽都沒有進球。幾個月後,這條規則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一條新規定,該規則將球員數量減少到三名(如今是兩名)。與此同時,傳球遊戲的概念開始發展。
第七條規則與第五條相似,這條規則指的是球在底線的出界;
第八條規則叫做安全接球踢。允許任何球員用手接球來阻止對手的進攻,接球手可以把球放在地上或用腳做出標記。這一規定叫安全接球,是唯一允許使用手的規定。這一規則在試行了很短的時間即被淘汰。
目前,安全接球還存在於橄欖球中,在當一個球隊用一腳將球踢出後,對手球員將球從空中取下,然後站在原地不動,以此來指示他的球隊將從哪裡開始推進。接球員在接住球前必須用手發出訊號,或者接住球后膝蓋著地,否則會被對方球員阻截和攻擊。
第九條規則任何球員不得持球跑動。
第十條規則“任何球員不得踢對手或牽絆對手,任何球員不允許用手抱、推對方球員”。這一點受到了一些球隊經理的強烈質疑,他們為這種攻擊行為進行辯護。布拉克西斯俱樂部的代表弗朗西斯•坎貝爾認為,如果不允許球員抱、推對手,足球將成為一場“沒有勇氣”的比賽。而英格蘭足球協會名譽秘書尼澤·莫雷則認為,如果允許攻擊行為,就不會有成年人踢足球了,足球只能留給學校的孩子。這條規則在投票中得到了多數人堅定的支援,而反對者布萊克希思則離開了足球,投身於橄欖球運動。
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則禁止用手傳球或從地面接球。第十三條也是最後一條,禁止在球鞋中使用釘子或鐵板,因為它們會給對手帶來危險。
仔細閱讀這個原始的足球規則,我們不難發現它忽略了一些現代足球看起來的最基本問題,比如每支球隊的球員數量、比賽持續時間以及裁判的存在。
其實在當時的會議中代表們討論了裁判的情況,但因為他們一致認為足球是一場“紳士的比賽”,認為“沒有必要”派一名調解員到場。如今在職業足球中,裁判不僅是比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人數在不斷增加。一場正式比賽需要一名主裁判、兩名邊線裁判、一名第四官員以及另外兩名位於門柱旁底線裁判。似乎這麼多人的眼睛都不夠用,國際足聯在2014年世界盃啟用了“鷹眼”系統,
雖然英格蘭足球協會制定的第一套規則並不完美,但這套規則為之後的一切規則奠定了基礎,尤其是它最終決定不再使用手持球。
正如人們所說,足球是一項不斷髮展的運動。現行的足球規則,是經過無數次的嘗試和錯誤,以及對一些無法預見情況的應對,不斷產生並逐漸被足球協會所接納的。一個半多世紀過去了,足球規則仍然保持著活力,永不停歇,並逐年完善。
1863年英格蘭足球協會的足球規則1、場地長為200碼,寬為100碼;球場的長和寬應由旗杆標明;球門應由兩根直立的門柱組成,門柱之間沒有標誌線或橫樑。
2、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拋硬幣選擇球門;比賽開始時應由拋硬幣失敗的一方在球場中心採用定位踢的方式開球。另一方在開球前應與足球保持10碼以上的距離。
3、當一方進球后,另一方有權開球;雙方應在每次進球之後交換球門。
4、如果球從門柱之間,或從門柱之間的空間(無論高度)暘入,則應判為“進球”。
5、當球位於界外,第一個觸球的人應從球出界位置的球場邊線上朝著與球場邊線垂直的方向將球擲入場內,而且比賽在球觸地之後才可以繼續進行。
6、當某一球員踢球以後,這名球員所在一方離對方球門最近的球員將暫時成為無效球員,而且這名無效球員將不允許觸球,同時也不允許這名無效球員以任何方式阻礙其他球員觸球,直到這名球員的身份在比賽中恢復有效;但是當在球線外球時,任何一名球員都處在有效的狀態。
7、當球越出球門線以外時,如果防守此側球門的一方球員首先觸球,那麼這方的一名球員應在球門線上發任意球,發球點在觸球位置的相反一側。如果對方首先觸球,那麼這一方的一名球員應在此球門處距球門線外15碼發球,發球點在觸球位置的相反一側,對方球員在這名球員踢球完成前應站在球門線內部的區域。
8、如果一名球員完成了安全接球,他應有權進行安全接球踢,只要這名球員立即用腳踝做出標記動作;而且為了採取安全接球踢,這名球員可以退回到球場內的任何位置,對方任何球員在這名球員踢球之前不得越過他所標記的位置。
9、任何球員不得持球跑動。
10、比賽中不允許故意踢對方球員或者牽絆對方球員。而且任何球員都不允許用手抱、推對方球員。
11、比賽中,不得用手將球投擲或傳遞給另外一名球員。
12、任何球員都不允許以任何原因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在場地中用手持球。
13、任何球員都不允許穿戴任何帶有突出釘子的、鐵板的鞋參與比賽,球員的鞋底或鞋眼也一律不允許帶有古塔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