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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公證活動必須由法定的公證機構依法進行才具有法律效力,村委會無權公證房屋繼承。

    房屋繼承,需要兩名與本案繼承沒有利害關係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證人依法予以證明,可以產生證據的證明效力。

    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性組織,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親眼所見‘’的人體功能,村委會不能作為證人出具書面證明。

  • 2 # 村姑說村事

    在農村,總有人以為村委會是萬能的。

    前幾天,還有個村委主任找到我,說他們村有個老年婦女找到村委會,要求為她公證,她去世後要與第一個丈夫合葬。這是他們的家事,這個婦女嫁過兩回,在兩家都生了兒女,她擔心過世後子女會因為她的遺體歸屬打起來,所以提前立好遺囑,讓村委會公個證!

    村委會主任說他不懂法律上的事,我幫他諮詢公證處。公證處的人回答,公證的事兒只能由公證處這樣的機構來做!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沒有公正這個權利和職能。而且像這個婦女要公正遺體歸屬,公證處也不能公正!公證處也不是萬能的,上面有規定,涉及到人身肉體這塊是不能公正的!

    這好像扯遠了!不過在農村這樣奇奇怪怪的事情多了。村民們什麼事情都找黨支部和村委會,一不留神就會認為你不盡責!

    題主所說的房屋繼承,村委會也是不能出面做公證的。還是那句話,只有公證處才能做公證!村委會即使錯誤地做了公證,那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在農村人因為房屋繼承有矛盾的時候,有爭議的時候,村委會可以如實出具一些相關證明,可以幫到相關方面。總之,村委會是為眾人服務的,排憂解難,該出的證明還是要出的。但請記住,村委會也不是萬能的。

  • 3 # 齊東晏子

    農村的房屋繼承問題,和城市房屋繼承一樣,只要是合法的繼承人,沒有繼承糾紛,是不需要做公證的,老人去世後其後人依法繼承,需要過戶的話只要相關的證明即可以辦理,比如當初房屋的房產證和宅基地使用證,能夠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的相關證明(比如戶口本)。

    通常來說,農村老人對於房屋的處理,都會在分家文書中講明,分家文書上民間合法的文書,通常都有當事人和中間人簽字,這個中間人,多數是農村的村委會或黨支部負責人,因為這些人往往德剛望重,又是見過世面的人,往往被農民請作中間人。這個分家文書,在農村房屋過戶中具有律效力。因為農民自己的房產,農民自己有處置權,不需要公證機關公證。

    本題涉及的房屋繼承,村委會公證有無法律效力問題,晏子以為,是提問人本身對公證一詞的不懂。從公證一詞來說,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在中國,對於遺囑等民事行為,可以採取公證處公證,也可以採取律師見證,這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而村委會,甚至國家除了公證處以外的任何公務機會,都是不可以辦理公證的。

    在本題時裡,村委會負責人承擔的角色只是中間人的角色,一般以負責人個人身份出現,不以村委會組織出現。當然,對於村民分家和處理家務糾紛,村委會是權參與調解處理,如果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當事人簽字後,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蓋印予以確認,這樣的協議肯定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從公證的角度來講,村委會不是公證機會,無權做出公證。但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可以對轄區內的村民事物進行調解處理並從中做證,只要不與法律相違背,當事人同意,村委會做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村民在處理房產等糾紛時,沒有必要走繁雜的公證程式,能內部調解處理的,經村委會調解處理即可。當然,如果村委會調解不成,村民可以透過到公證機會申請,由公證機關做出公證,這種公證是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有了這種公證,可以不再經過法院審理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村委會作證有分家協議等,只有在產生糾紛訴到法院時,才可作為一種舉證,藉以來主張權力。

  • 4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近年百姓為遺產等的糾紛不斷增多,在此談談個人淺見。 一,公證是相對私證而言。根據中國現行司法體制,制度,公證只有司法行政部門管轄的機構來進行,其它機關無權進行此項業務,一般設縣,設市等行政區劃有公證處。公證處的行政,業務有當地司法廳,局管理,日常業務有公證處具體操作。 二,村委會出具的材料等,不具備法律效力,其資格不當,亦無法律依據。 三,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朋友,工餘時間,讀讀關於這方面普法讀物,對日後自個或許有用。這些年,為房產,遺產,產權等等,上法院討說法,打官司時常多見。 據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不具備法定效力與公證是兩個概念。@農村農業農民雜誌社 @小章的生活日記

  • 5 # 村官小焦

    首先明確一點,村委會不是萬能的,不是什麼事情都能做的,這一點要清楚!

    在農村我們流傳著這樣一句話,那就是“有事找村幹部”。所以,很多村民不管是啥事情都希望去找村幹部給自己出出主意,希望村幹部能給評判一下,這也無可厚非。畢竟村幹部是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村委會的職責就是為人民服務。但是,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也並不是什麼事情都能辦的,比如說像公證這樣的事情就不是村幹部所能幹得了的。

    首先,村幹部並沒有公證的權利和職責。

    村委會作為一級基層組織,承擔的是發展農村、服務農民、保障民生這樣的職責,村委會的工作任務就是圍繞著“農村、農民、農業”而展開的。而公證是屬於法律層面的業務,有專業的人在做這些事情,不是村委會的職責所在。公證房屋繼承的話可以找律師,也可以找相關的公證機構,不應該找村委會。

    所以,這個房屋繼承要說找村幹部進行公證,那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這個就是不正確的。

    其次,村委會可以作為房屋繼承的見證人。

    我們前面說到村委會在法律意義上是沒有辦法對繼承進行公證的,但是村委會是可以在你獲得繼承房屋權時給你充當見證人和中間人的角色。有了村委會做中間人和見證人,就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這樣也能確保你順利地繼承到應有的房屋,這也是農村經常用的民間意義上的“公證”。

    綜上所述,村委會雖然不能在法律意義上進行公證,但是可以在民間意義上進行公證。而且民間對這種方式也是比較容易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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