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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哲傑

    一、 現場簽證原則

    根據 GB 50500-2008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現場簽證即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的現場業主代表對施工過程中由發包人的責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於合同內容外發生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透過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予以簽字確認。在工程具體實施過程中,由於設計施工圖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或主客觀條件的變化會產生許多不確定因素,出現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及現場簽證等,工程量會發生增減變化,將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此工程量需要進行現場簽證。

    1) 嚴格控制工程現場簽證,施工過程中,對不是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情況,可以現場簽證。

    2) 施工過程中如果遇圖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圖紙錯誤,需要變更工作內容依照設計變更程式辦理,不進行現場簽證。但對由此引起上道工序的返工修改內容可進行現場簽證確認。

    3) 施工過程中按照操作程式、施工規範、安全規程,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單位依施工經驗所能預見的有關措施費,按投標總價的一定比率計入,並在招標時予以確認的,不進行現場簽證。

    4) 施工過程中,遇到地質基礎比較複雜而無法預見所發生的工程量增減,特殊工程依據施工單位施工經驗無法預見所採取的特殊措施所發生的工程量增減可以簽證。

    舉例說明:

    某道路軟基處理採取碎石樁,樁徑0. 4 m,中心間距1 m,處理寬度 13 m。施工單位施工時為保證質量成樁超灌 20 cm,而建設單位按照設計單位設計樁長提供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示尺寸為樁尖至樁頂,施工單位超灌部分為非構成工程實體的技術費用,屬於措施專案,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自行考慮,在措施費中計取,該部分工程量不予現場簽證,發生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某工程施工現場有混凝土舊有道路,建設單位在發標時組織施工單位踏勘現場,施工單位在建造泥漿池時需要破除混凝土道路,提出辦理簽證,此部分屬措施費,由施工單位承擔,不進行現場簽證。某橋樑建設中,設計圖紙標明需要 32 個臨時支架,發標時,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現場踏勘,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增加 12個臨時支架,提出現場簽證。根據 GB 50500-2003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以下簡稱“規範”) 對措施專案的定義,措施專案為完成工程專案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專案,沒有構成工程實體,是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安全措施,屬於專案措施費。

    某橋樑工程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為保證雨季洩洪需要,搭設臨時鋼便橋,所發生的工程數量可以進行現場簽證。某道路工程,施工單位就溝槽開挖提出工作寬度增加的工程量進行簽證。根據《規範》040101002 挖溝槽土方工程量計算原則“原地面線以下按構築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體積計算”,施工單位對該項綜合單價應考慮此工程數量發生費用,不另行簽證。

    二、 現場簽證存在的問題

    1) 現場工程量計價簽證人員對造價管理知識掌握不夠,控制意識淡薄。現場監理有的對簽證工作既不負責任也不認真,未經核實就隨意簽證,往往因簽證內容與實際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例如,某工程筆者到現場檢視外運回填土為普通黃土,施工單位上報簽證為紅粘土。

    2) 設計施工圖紙節點設計不夠詳細,做法說明不夠全面,圖示標註不夠清晰準確,區域性用料計算不合理,設計環節經濟控制深度不夠,難以進行多方案論證。設計管理不嚴謹,存在先施工,後出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現象,資料中反映設計人員僅作簽名,無相關意見。

    3) 同一工程內容簽證重複。此類簽證尤其在修改或挖運土方的工程中較為多見。某道路改造中,K1 + 260 ~ K2 + 205 有棄方,部分已做內運土方處理,但施工單位新做外棄土方簽證並核減此部分,出現二次計量,這是不允許的。

    4) 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返工的,監理單位把關不嚴,進行籤認。如施工單位將長 90 m 成型路基擱置多天,遇雨水浸泡造成翻漿重新處理所發生的工程數量提出的簽證,此類簽證不能進行認可。

    5) 現場簽證日期與實際不符。當遇到問題時,雙方是口頭商定而不及時簽證,事後才突擊補辦簽證手續。有些承包商在簽證日期上做文章,故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時間往後推,以獲得不合理的利潤。

    三、 現場簽證控制

    現場簽證出現漏洞,既有人為因素也有可變因素的影響。在現場簽證管理中參照全面質量體系管理 PDCA 迴圈,採用“5W1H”法,即 Why( 簽證原因) 、What( 簽證內容) 、Where( 簽證地點或段落) 、When( 簽證時間) 、Who( 簽證參與人員) 、How( 簽證流程) 。

    1) 簽證產生原因: 由於現代建設工程投資規模較大,技術含量不斷提高,建設週期長,價格市場化、變化快,工程合同不可能對整個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完整的預見和約定。此外,在實施過程中,由於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也會給整個施工過程帶來不確定的因素。因此,會出現因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突發事件等引起工程量的增減,直接影響結算價款的增減。

    2) 簽證內容: 現場簽證單由施工單位填寫,須註明增加工程名稱、位置、範圍、主要工程量、增加原因、處理措施及施工平面圖( 有設計變更或會審紀要的要附相應資料,有施工方案要附施工方案,能用圖片說明的須附圖片) ,所有相關資料經施工單位專案經理簽字,蓋章一併上報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總監簽字後蓋章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並蓋章。

    3) 簽證地點: 工程量發生增減的施工現場,尤其對隱蔽工程的簽證。

    4) 簽證時效: 現場及時簽證,先做後報或逾期補籤無效。

    5) 簽證參加人員: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應委派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管理,必要時設計單位、稽核部門都應委派專人參加。

    6) 現場簽證流程: 現場簽證應當由施工單位及時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實行預先申報,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監理、建設單位( 業主) 共同確認。現場簽證必須實事求是,資料真實可靠,相關資料齊全。

    確認順序: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現場業主代表→業主抽檢覆核→業主負責人。

    若出現下列情形的,簽證單將不被接納,或雖已經過稽核,將作為無效簽證處理: 內容不全的; 對事實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義的; 簽證單內任何字句有塗改而無簽名及加註日期的; 要求認定工日或臺班數量,但對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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