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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gazhang

    產品質量責任也就是產品瑕疵責任。

    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是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形式,二者區別表現在:

    1.產生依據不同。瑕疵與缺陷分別是二者的產生依據,瑕疵與缺陷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兩種責任的區分。瑕疵與缺陷不僅是二者的區分標誌,也是兩種責任在產生依據上不同的表現。

    3.歸責原則不同。根據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只要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銷售者就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論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也不論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在中國,生產者的缺陷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銷售者的產品缺陷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

    4.責任主體不同。產品瑕疵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受害人可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可向真正責任者追償,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辯,拒絕賠償。而對於產品缺陷責任,受害人既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再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償。

    5.免責條件不同。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未就銷售者產品瑕疵責任免責事由作出規定,但根據法定瑕疵的第二種情形,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可以推斷出,如果銷售者事先就“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這一瑕疵作出說明的,則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

    6.產生時間不同。產品瑕疵責任不以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只要產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構成產品瑕疵責任。產品缺陷責任以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損害後果發生之後才可能成立,沒有損害後果則不可能產生產品缺陷責任。

    7.賠償方式和範圍不同。對產品瑕疵,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產品缺陷,生產者或銷售者須按《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賠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

    8.訴訟時效不同。中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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