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429方寸世界
-
2 # 阮律的小生活
證據不足的話,只能夠想辦法湊證據。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210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簡單來講,就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不能僅憑藉條就能力成立,還需要有實際交付借款的相關證據。
我覺得透過電話錄音或者微信聊天等方式進行確認,形成證據鏈條。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在日常的交流當中並不會否認借款的存在,因此,我們可以在確定了自行討要無法順利要到借款時,在起訴前,透過與債務人電話或者微信聯絡,讓對話在聊天當中承認自己曾經借到過上述款項,這樣的話,從而債務人的自認以及之前所出具的借條等其他證據便可以證明借款的存在。
比如說,A欠B100萬元,直接向其主張還款100萬時,對方可能不會合作,但是你要求他先還5萬時,可能出於情面對方會答應,這樣就可能透過對方償還一小筆債務來確認整個債務的存在。確保將來發生訴訟時能夠有一個有效的證據鏈條。
題主如果沒有
-
3 # 長安法律人
民間借貸案件中,只有借條而無其他證據,屬於證據不足,借款人若不承認或下落不明,原告就有輸官司的可能!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必須要符合:借款合意+實際給付,借貸法律關係才能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法律合同,所謂實踐合同就是借貸雙方在進行民間借貸法律行為時,一是必須要有雙方合意,即雙方就借多少錢,借期、利息等約定好,具體表現為借款合同(借條是最簡單的借款合同);二是必須實際交付借款。在給付借款時有現金給付、銀行轉賬、中間人給付、微信、支付寶等多種方式給付。這有這樣,一個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才算有效。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如何舉證?根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生效的條件:借款合意+給付,民間借貸案件,借款人在向法院起訴時必須提供一是借款合同(借條);二是給付借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現金交付收據、微信、支付寶轉賬憑據、中間人給付證明),三是有的案件若超過訴訟時效,原告還必須提供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
民間借貸案件只有借條而無其他證據怎麼辦?現實生活中,許多人法律意識淡漠,在進行借款時,把錢交給對方時只讓對方出具了借條,而且有時寫的也不規範,如有的人把姓名都寫錯了。這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對方直接承認借了錢,僅僅因無力償還那還好辦,法院會在調解時讓對方定個還款期限或者直接判決還款,生效後執行。
2、如果對方賴賬或失蹤的話,借款人就非常被動了。作為法院來說,首先要查明借條為本人所寫,其次要查清借款是否已交付。所以對於出借方來說,若僅有借條還不行,必須要提供交付憑證,若沒有,那就要想辦法來證明借款已交付,如給錢時有無證人在場,給對方打電話催款並錄音,讓對方重新補寫借條,上邊將錢已給付寫清楚等等,若這些都不行,那只有聽天由命了!
借錢時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要對方出具借條(借條要書寫規範全面,尤其是借款人姓名是否正確);第二,現金交付一定要對方寫收條,最好是透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並儲存好轉賬記錄憑據;第三,還要注意借款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借款為三年)。
-
4 # 風雨不在33
要有轉帳流水,銀行蓋章。不然被告可說沒拿過。大額還須被告收到錢的收條。如此,再加上借條上寫的借錢理由是合法的,另還有個 如有約定還款曰,則須在該日起2年內上訴,如無,則隨時可上訴。
-
5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證據不足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告身份資訊不明。若借條上只有簽名而沒有被告身份證號碼或未註明經常居住地,則原告應當查明被告具體身份資訊,才能起訴。
(2)原告出借款項大,但不能證明款項已交付借款人。那麼原告應當證明款項已交付借款人,如銀行轉款憑證或現金收據,或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及其他合法證據,否則法院有可能認為借款合同未履行。
(3)原告訴訟時效屆滿,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法定證據,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未屆滿。
(4)原告不能合理說明被告借款用途。原告主張償還借條記載金額應提供資金支付證明。若不能合理說明借款用途,一般認定較難。
-
6 # 上海閔律師
一般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案子,如果說到要證據的話,無非就兩個,一個是借條,還一個是轉賬憑證或者是收條。你現在說你手上有借條,律師又說證據不足,那肯定就是當時給錢的時候給的現金,但是對方沒有給你寫收條。
民間借貸,從法律上來講,其實是一個合同行為。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行為,借款合同與其他的很多合同都是不一樣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並不是雙方簽訂一個借款協議就可以了的,還需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你 已經向對方支付了該筆借款,否則借款合同是不能夠成立的。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借錢給別人,首先借條肯定是要對方出具的,如果是金額較大的,那麼建議大家透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打到對方的賬戶當中,同時在轉賬的時候備註好是借款,儘量做到萬無一失。
我是無極,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回覆列表
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償還借款, 不僅要滿足法院立案受理規定,還要保證自己勝訴。
按照法律規定,出借人持借條就可以起訴借款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主張償還借款的證據不足,法院不支援原告訴訟請求。律師說原告證據不足,我認為至少有幾下幾種可能:
1、被告身份資訊不明。例如被告出具的借條上只有簽名而沒有被告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未註明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無法確認被告具體身份資訊。原告應當查明被告具體身份資訊,才能起訴。
2、原告出借大額款項,但不能提供大額款項已交付給借款人證據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例如被告出具的借條記載借款10萬元,原告應當證明自己已將10萬元交付給借款人,包括銀行轉款憑證或者現金收條,或者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及其他合法證據。否則被告辯稱未收到10萬元借款,法院有可能認為借款合同未履行。
3、原告訴訟時效屆滿,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法定證據。例如,借條約定借款人應於2015年5月1日償還借款,2018年6月20日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償還借款,借款人主張原告訴訟時效於2017年5月1日屆滿。原告應當提供自2015年5月1日起兩年內曾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或者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未屆滿。
4、原告不能合理說明被告借款用途。例如借高利貸的人出具的借條,借款金額實際上是利滾利形成的,實際借款本息遠低於借條記載金額,原告主張償還借條記載金額應提供資金支付證明。再例如,被告主張借款是賭債或者被脅迫出具並提供相應報警記錄和證人,原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