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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詩詞書院

    學生有很多,如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學生在校外發生溺水事故,情況也有很多種。但不管怎樣,學生的暑期安全教育還是根本。而說到學校的責任也要依具體情況分析:

    1、一些家長需要上班,在學校還未開門前,便將小孩送至校門前,在家長離開後,該學生也離開校門,至附近河涌旁玩耍,發生溺水事故。學校需承擔部份責任。因為教育局有規定,這時段,學生應隨到隨進校門,學校違反了這個規定。

    2、末經家長同意,學生在上學期間中途離校,發生溺水事故,學校應承擔部份責任。事實上,目前學生中途離校管理制度已較嚴,大多需持班主任開出放行條方可離校。但萬一發生事故,還要看具體離校原因和是否通知了家長。

    3、非上課期間,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理論上,學校不用承擔責任。但也曾發生過,某學生在放暑假時,發生溺水事故,家長要求學校承擔部份責任的例子,其理由是學校未履行暑假安全教育的義務。事實上,廣州的學校對暑假安全教育都是必做的事情,所以基本不需承擔責任。

    目前,天氣炎熱,暑假也快到了。學校與家長都應加強對小孩的安全教育,防患於未然。如要求學生籤一份承諾書:

  • 2 # Laomodaigou

    如果住校生的話我覺得有責任,不是住校生生學校沒責任,學校不可能二十四小時看管學生,再說正常老師都會提醒學生注意事項.

  • 3 # 秦軒字淺離

    我們學校有個學生假期間在家裡跌傷,家長來學校鬧事,來了一群親戚,他姐姐就是教師,還大言不慚的說是怪老師沒有教好,難道家長全死絕了?就是為了騙錢。還有一個打鬧一腳踢開辦公室門,老師踢了他一腳騙了33800元錢,說是將學生打出先天性心臟病了。

  • 4 # 碧翰烽

    我覺得是沒有責任的。近日,部分地方為了防止學生溺水,要求老師假期當“池塘看管員”。關於這條規定,我覺得這些地方的規定有些過分了,也並不合法合理,而且不會有多大的效果。

    一是嚴重侵犯了老師的權利。假期老師是要休息的,他們沒有這個責任與義務。

    二是更加強化學校無限責任的印象。如此作法並不一定杜絕學生溺水的問題,相反還給社會一種錯覺,那就是關於學生溺水,學校和老師要承擔無限責任。

    所以,這個地方推出假期“池塘看管員”,恐怕初衷動機是好的,卻可能沒有想到背後的突出問題。

    三是愈發淡化了家長的監護責任。在學生的安全問題上,一個最為忽視的責任就是家長的監護責任。往往學生出了事,就找學校和老師的麻煩,從未真正反思過家長的問題。

    四是我們的確需要加強防溺水的有關措施。每年的假期,都會在不少地方聽到孩子溺水的訊息,這讓人十分心痛。如何進行有效的預防和管理?我覺得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方面要明確基層組織的作用,在每個池塘、河段明確相應的監管人員;另一方面要強化家長的監護作用,要將防溺水知識宣傳到家長;再一方面可以透過招募志願者,加強對池塘、河段的監管;還有一個方面就是要以社群村為單位,建立應急分隊,一旦發生溺水問題,就要快速施救。

    對於孩子來說,玩水是他們的天性,完全禁止下水,恐怕不太現實,還是得要開闢一些游泳的地方,讓他們可以游泳,又可以監管。否則就有可能到一些偏僻的地方,反而不利於監管。

  • 5 # 手機使用者7625350671

    為什麼問這個問題?為什麼這樣問問題?混賬東西,還嫌天下不亂嗎?

    這樣的問題這樣問問題竟然還有人去回答,豬腦子嗎?

  • 6 # 王玲玲207318285

    我覺得這個提問簡直毫無意義,你都說了在校外,在校外出現什麼事了都要學校負責的話,那學校及老師真的是如履薄冰啊!

  • 7 # 神同步9

    有,只要是學生,在任何地方、出現任何意外,都可以賴到學校、老師頭上,都可以去法院起訴,而且一定可以得到一筆可觀的賠償。這真的是一條流氓無賴發財致富好路子!

  • 8 # 小李滔滔

    學生在校外發生溺水事故,學校是否有責任,關鍵看學校是否有過錯。

    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沒過錯就沒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只有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或組織校外活動過程中,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發生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意外,才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的民事責任。

    學生在校外溺亡,主要看事故發生的時間。

    1、如果學校放假,學生在非上學時間溺亡,學校無責任。

    2、如果學校正常上課,學生在上學或放學途中溺亡,學校無責任。

    這裡有一種特殊情況,本來週末放假,但學校組織學生補課,學生在上學或放學途中溺亡,學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3、如果學校正常上課,學生在期間外出溺亡,學校要視情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

    一是學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偷偷溜出校園玩水,造成溺亡,學生承擔主要責任。

    二是學生欺騙老師,請假外出造成溺亡,學生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學生無故曠課,老師沒有通知家長,沒有記錄,沒有及時追查學生去向,學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事實上,學校和家長都有監管的責任。學校和學生不是基於民事法律規定和血緣關係而形成的監護關係,這和父母的監護職責有區別。

    當前依法治校,學校不是無限責任公司,不能什麼鍋都由學校來背。

    無可否認,現在的學校都把安全教育當成頭等大事來抓。

    暑期將至,學校天天講防溺水。校會班會,廣播黑板報,致家長信,簽訂責任書,不停的宣傳教育。

    但有的學生貪玩,把老師的話當耳旁風。學生帶僥倖的心理去游泳,每年各地都有學生溺亡,這是防不勝防的事。

    只要出了事,家長必定到學校鬧,搞得雞犬不寧。這是對教育職責的無知與苛責,更是不懂法和不理性的行為。

    學生在校外發生溺水事故,應該走法律途徑來處理。

    一般來說,學校是無責任的。

    學生溺亡是最慘痛的悲劇,無論誰承擔責任,也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

    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平時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好自家的孩子。

  • 9 # 哈倫51

    學校是萬能的,不管學生是在校內還是校外,不管是在家還是在學校,只要學生出事了,學校必須負責。這是什麼情況?我也搞不懂

  • 10 # 無魚19

    問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錯誤導向(好像學生的任何事情都與學校有關)。學生在校外發生意外與學校有什麼關係?不要把什麼責任都強加給學校。這種輿論導向已經讓中國的教育很悲哀了!你們這些人是不是看不到中國的敗落不心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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