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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納蘭伈伈

    給大家分享一份唐朝的離婚協議書。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我們想到古代,女子地位地下,但不為大眾所知的是,唐朝奉行的可是一夫一妻制,沒想到吧!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佈《永徽律疏》,簡稱唐律,這部法律可以說從古至今,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堪稱完美的一部法典。其中"七出三不去"極大的保護了女子在婚姻中的主動權和被律法合法保護!

    《放妻書》

    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獻中有12件離婚文書——《放妻書》,即和離書。

    沒有惡語相向的憤怒,反而充滿了對妻子的祝福!節選一段大家品品吧!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

  • 2 # 沂藍書院趙月光

    從南宋理宗推崇程朱理學開始,到明朝朱子學定為一尊,對女子離婚的束縛才越發嚴厲起來。在此之前的女子可以協議離婚,放妻書就是離婚協議,今天讀來還有幾分溫情。

    1,孔子三代都有離婚、再嫁的記錄

    孔子的妻子是亓官氏,生下了獨子孔鯉。大約在孔子去衛國,子見南子後,孔子和亓官氏就離婚了。

    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離婚七出:

    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

    無子,為其絕世也;

    淫,為其亂族也;

    妒,為其亂家也;

    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

    口多言,為其離親也;

    竊盜,為其反義也。

    不許離婚有三不去:

    有所取無所歸;(女方沒有去處)

    與更三年喪;(三年喪事中不得離婚)

    前貧賤後富貴。(槽糠之妻不下堂)

    估計孔子當時以亓官氏口多言,話太多為出妻理由的。孔子感嘆說:六十耳順。離婚了,耳朵當然清淨了!

    《禮記·檀弓》:

    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

    伯魚就是孔鯉,他的母親亓官氏去世了,第二年忌日時,孔鯉哭了一場。

    孔子聽到了,把孔鯉責罵了一段:太過分了。

    按儒家喪禮,孝子要給父母守孝三年。孔鯉到了第二年,都不允許哭母親。可見孔子離婚是鐵證。

    孔鯉去世的早,孔子就讓孔鯉的妻子別嫁了。當時孔鯉的兒子孔伋(子思)只有5歲,孔子安排曾參撫養子思。

    《禮記·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鄭玄注:“伯魚卒,其妻嫁於衛”。

    子思也離過婚。

    《禮記·檀弓上》記載:“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鄭玄注:“子上,孔子曾孫,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2,唐宋敦煌放妻書

    敦煌發掘出12份唐宋時期的放妻書,其中有一份記載了年份,是一則宋初的:

    開寶十年(977年),當時是趙光義當皇帝的第二年。宋朝的開寶年號是趙匡胤的,只有開寶九年。但敦煌離宋朝內地遠,交通訊息多斷絕,所以不知道內地已改年號,敦煌當地還是用趙匡胤的年號。

    古代離婚,要聚集夫妻雙方的六親作證,雙方簽押放妻書,最後到官府備案。

    唐律對離婚有規定,協議離婚的,稱為和離:

    若夫妻不相安諧而離者,不坐。

    如果是嚴重家庭暴力的,唐律規定義絕離婚,雖然對女方毆打男方的懲罰更重,但也懲罰了實施家暴的男方:

    諸妻毆夫,徒一年。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

    3,中國古代婚姻自由遞減和皇權專制遞增是同步的

    從魏晉,到唐宋,到明清,皇權的控制力量是越來越強的,民間的活潑空氣就會越來越稀薄。

    為了給皇權不斷集權正名,就需要一個強大的意識形態,從獨尊儒術,到程朱理學定為一尊,顯示了意識形態的獨斷強化。

    社會意識與社會名色相互依持。意識形態屬於社會意識,制度屬於社會名法。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成為理學的一大口號。

    唐宋時期對女子離婚的相對寬容,到了明清時期,幾乎就看不到了。

  • 3 # 橋上觀景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古代沒有民政局,如何離婚?

    古代基本是男權社會,難道一紙休書,就把婚離了?差矣!是要聚集夫妻雙方的親屬作證,雙方簽押放妻書,最後到官府備案。

    一,以休書的形式,叫和離,但寫休書女方需符合

    *** 1.不孝順父母、2.無子、3,與他人通姦、4,妒忌鬧事、5惡疾、6、多嘴多舌 7,竊盜

    為保護女方利益,以下情形不可休妻

    ***1.妻子無孃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2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3結婚 時夫家貧賤,曾與丈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和離是中國古代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透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方式。

    二,強制離婚叫義絕,

    是一種刑事附帶民事的法律裁決。若夫妻之間,一方與他方的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的侵害如毆鬥、殺害、姦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不論夫和妻是否願意,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到刑事受罰。

    三、到官府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古代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以上古代的三種與現代的離婚形式大同小異,古代社會沒有女平等之說,男尊女卑,女方較為被動。放妻、休妻、出妻等用語從離婚的名稱上就能看出,古代法律有偏向男方的傾向。

    出土最早的放妻書,來自敦煌藏書唐代古人撰寫的離婚協議書(唐朝稱離婚為放妻):原文如下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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