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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區別;持B1、B2、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被記分,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要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被記滿十二分要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科目一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後辦理駕駛證降級換證業務;持C1、C2、C3、C4、C5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被記分,不用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被記滿十二分的機動車駕駛人要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科目一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後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 記分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節 審驗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一條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後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週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透過審驗。

    第五章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三節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週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登出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登出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二、根據《準駕車型及代號》

    代號B1,準駕車型為中型客車,準駕的車輛為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為C1、C2、C3、C4、M。

    代號B2,準駕車型為大型車,準駕的車輛為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重型、中型專項作業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為C1、C2、C3、C4、M。

    代號C1,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準駕的車輛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輕型、微型專項作業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為C2、C3、C4。

    代號C2,準駕車型為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準駕的車輛為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代號C3,準駕車型為低速載貨汽車,準駕的車輛為低速載貨汽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為C4。

    代號C4,準駕車型為三輪汽車,準駕的車輛為三輪汽車。

    代號C5,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的車輛為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允許上肢、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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