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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朱興子

    英國首相的權力是非常大的,雖然按照英國的法律,首相應該對議會負責,但實際上從19世紀開始英國內閣專橫的局面就已經形成。

    首相在考慮施政措施,以及內政外交上受到來自議會制約的影響非常小,只要首相願意,他甚至無限期連任。(現任首相特蕾莎.梅)

    早期的英國首相實際上是國王的行政事務管理人,畢竟光榮革命後英國國王依舊保持了行政權。直到後來英國迎來了一個不懂英語的漢諾威國王喬治,他幾乎不懂英語,從不參加大臣們的會議。就這樣間接孕育了英國的內閣制。(老熟人布萊爾)

    要想成為英國首相,必須要成為一個黨員的黨魁,然後還要保證這個黨團在議會選舉中佔據下議院的多數席位。就這樣多數黨的首領就可以出任首相了。當然,首相的任命需要得到國王的認可。(英國下議院)

    由於首相是其所在政黨的黨魁,這意味著首相在其集團內部是無可爭議的頭號大佬。而佔據下議院多數席位使得反對黨很難動搖他的決定。

    事實上,即便反對黨呼聲可以蓋過內閣,首相也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行政資源便宜行事。2003年布萊爾首相的做法就是其中的經典。理論上來說,只要首相所在的政黨拿下議會大選的勝利,他就可以無限期連任。不過這種事情幾乎沒有發生,畢竟沒有誰願意天天這麼吃力不討好的勞累。(前任首相卡梅倫)

    當然,在首相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完全可以決定使用尚方寶劍————解散議會下議院,然後提前大選。

  • 2 # 山204131956

    英國議會是上議院和下議院,沒有參議院。

    上議院不是選舉的,由貴族或者著名人士擔任,用於制約下議院。

    下議院是選舉的,具有立法權。差不多算是英國最大的權力機關。

    首相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只要他領導的黨派在下議院選舉成為多數黨,經過例行程式(國王認命等),就任首相。

    英國是議會制,首相對議會負責。美國是總統制,總統只對選民負責。從這個角度來說,英國首相權力小於美國總統。

  • 3 # 風雨潼關1

    首相應該擁有更大權力。首相是多數黨領袖,由多數黨推舉產生,掌握軍隊外交和行政權,而議會下院是立法機構,由多數黨控制,名義上對首相有監督權。

  • 4 # 羅西小南多

    溫斯頓·丘吉爾曾對小羅斯福說美國總統處處受國會限制,而他作為英國首相則基本不受此限制,可見首相權力之大!美國是三權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互相制約;英國的立法和行政是混在一起的,司法獨立。立法和行政均來自議會,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下議院,內閣就是行政機關,其依靠下議院的多數,而內閣的老大就是首相;同樣議會下議院多數黨黨魁即首相,也就是說首相既是議會多數黨領袖,又是行政機關即內閣首腦,擁有行政和立法大權,僅司法獨立,所以首相的權力遠大於美國的總統。但議會可以對內閣提不信任案,可以內閣解散重新選舉,屬於小型選舉。而內閣首相有權解散議會,這樣就要一切推倒重來,屬於大型選舉。所以,這也是相互制衡的,最後還是英華人民說了算!

  • 5 # 我沒忘記home

    英國首相全稱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是英國最高級別的行政官員,代表英國王室和英國公民執掌英國行政權力,是英國政府的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者執政聯盟的領袖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由英國君主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附圖,特雷莎·梅

    英國首相的權力史

    首相一職是三百多年來,在英國王室、貴族、資本家、地主以及市民階層的不斷鬥爭中演化而來的。“光榮革命”後,英國國王詹姆斯二世退位,代表民意的英格蘭國會與代表君主絕對權力的英國國王近半個世紀的鬥爭以議會的勝利而告結束,革命協定(Revolutionary Settlement)修改憲法,政治權力由君主轉移到議會。1713年,下議院訂立了議事規則第66條(Standing Order 66),規定“除了君主委託的大臣所作出的動議外,下議院不會對任何有關公帑的議案進行表決”。

    1714年,英國女王安妮駕崩後無子,由於英國法律規定天主教徒不能繼承王位,而喬治一世是血緣和安妮女王最接近的新教信徒,所以他得以繼承英國王位。喬治一世以德語為母語,無法流利的使用英語,因此不能如同之前君主一樣直接統治群臣,於是下令以輝格黨黨魁沃波爾爵士為內閣首領,自己並不出席內閣會議,這成為英國首相制度的開端。

    1885年,首相(Prime Minister)一詞首次出現在英國議會議事記錄中,但其職位排在第一財政大臣之後。1905年,首相一職被各方正式承認,但在法律中並無首相一職。20世紀時,首相已經成為英國政治權力的核心,21世紀後隨著英國國會上議院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的邊緣化,首相的權力大增。

    附圖,喬治一世

    英國首相的權力

    首相作為“女王陛下的政府之首”是現代英國最高的政治權威,首相一般身兼數職,既是議會多數黨領袖同時也是政府首腦,同時掌握立法和行政權,並且可以向女王推薦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下議院,首相參與法律制定的過程以達到所屬政黨的目標。在行政方面,首相負責統籌所有政府部門和公務員隊伍。首相有權向君主提名其他內閣成員和國務大臣,也可以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現代英國君主在行使其法定權力以及特權時,包括任命政府高階官員、司法人員和英國國教會的相關人員、頒授勳銜等,都會事先諮詢首相和內閣的意見。

    英國議會

    英國議會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議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議會由三大部分組成: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作為下院的下議院,其中英國君主為英國議會的首領,下議院則最具影響力。

    英國議會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議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議會,而屬於“君臨議會”(“王在議會”)。現代的英國議會權力屬於透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MP”),政府內閣大臣絕大部分來自下院,而首相自1902年起也全部來自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議會象徵意義的領袖,而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權力也十分有限。

    君主立憲制國家奉行議會至上,內閣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雖然下議院不會選出首相,但首相必須得到下院大多數的支援,因此首相必須向下院負責,也要設法取得到下院的多數支援。首相只有在得到下院信任的情況下,才可以繼續留任。如果下院對政府或首相失去信心,那麼首相就有義務下野辭職,或向君主提請解散國會以便重新舉行大選。

    附圖,下議院議事堂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首相的權力極大,同時掌握立法權與行政權(一般首相本人所在的黨派會支援首相),此外英國君主任命政府高階官員、司法人員和英國國教會的相關人員、頒授勳銜等都會事先諮詢首相和內閣的意見,因此可以間接影響司法和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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