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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ording

    多謝@老爾彌堅807 的邀請,2011年以前英國君主可以根據英國法律,按照英國首相的請求,解散議會。不過,英國君主雖然能夠解散議會,但是這個解散議會的權力,只是象徵性的權力。2011年以後,即使這種象徵性的權力,也被取消了。也就是說,2011年以後,英國君主(當前就是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已經喪失了這種象徵性的解散議會的權力。

    首先,嚴格說來,雖然現任英國國家元首是伊麗莎白一世女王,但作為一種制度的英國國家元首應該被稱為是英國君主(monarchy of the United Kingdom,British monarchy)。所謂英國君主是指英國、英國君主王家屬地以及海外領的立憲君主。現任英國君主和國家元首是1952年繼位的伊麗莎白二世女王。英國君主及其直系親屬負有各種官方禮儀性的外交和代表(英國)的職責。由於英國君主是立憲君主,所以英國君主只具有有限的非黨派職能,例如授予榮譽和任命首相。除此之外,英國君主還是英國軍隊的統帥,而且政府的行政權必須獲得君主的正式授權。但是英國君主的這些權力都是象徵性權力,只能依據議會頒佈的法律來行使。除此之外,在實踐中,英國君主的權力還要受習慣和先例的約束。也就是說,作為立憲君主,英國君主並不能直接參與政府,以官方名義進行的國家行為,例如提問者所問的召開或者解散議會,即使是由君主親自執行,也取決於別的機構的決定。

    漢諾威王朝的威廉四世(1765-1837):最後一位行使王室特權任意解散議會的君主

    在2011年定期議會法(Fixed-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頒佈之前,根據1716年九年法(Septennial Act 1716,Septennial Act 1715經1911年議會法(Parliament Act 1911)修正),英國議會任期五年,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有所不同。從1911年以來,英國議會選舉曾兩次延期,即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在任何時候,英國君主都可以解散議會並召集大選。但是根據憲法慣例,英國君主不能獨自行使這種權力,必須是應首相要求才能夠行使。因此,英國君主在2011年以前,是可以解散議會的,但是英國君主所具有的的這種解散議會的權力,只是象徵性的。不過1950年時任喬治六世國王私人秘書的艾倫·拉塞爾斯爵士(Sir Alan Frederick Lascelles,也擔任過伊麗莎白二世女王的私人秘書)在《泰晤士報》上以“Senex(智叟)”的名義提出了拉塞爾斯原則,根據這一原則,英國君主在三種情況下,即(1)如果議會仍然是至關重要的、仍然能夠維繫的,並且能夠勝任其工作;(2)如果大選對國民經濟有害;(3)如果君主能夠找到在下議院獲得多數支援的另外一位首相可以拒絕英國首相提出的解散議會的要求,可以拒絕批准總理的要求。也就是說,英國君主其實在解散議會方面,還有部分實質性的憲法權力。

    提出拉塞爾斯原則的艾倫·拉塞爾斯爵士(Sir Alan Frederick Lascelles)

    2011年定期議會法頒佈後,英國君主這種形式上解散議會的權力實際上是被取消了。之所以這樣說,就在於這一法律規定了英國議會大選和議會解散的時間表,這就使得解散議會變成了根據法律解散,而非根據王室特權由英國君主解散。一般來說,一次大選之後的下一次大選將會是在上一次大選之後的第五年的五月份的第一個星期四舉行,但在(1)下議院提出對內閣的不信任案;(2)下議院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包括空缺席位)的支援這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進行大選。而除了預期大選(無論是否提前舉行)導致議會自動解散外,2011年定期議會法規定

    議會不得以其他方式解散。

    從而取消了解散議會這一傳統的王室特權,並且分出了1715年九月法以及其他法案中提及的王室特權。也就是說,在2011年定期議會法的規定下,英國君主只能是根據首相的建議,宣佈大選日期,而議會在大選日期前25個工作日自動解散,不再需要君主根據王室特權解散了。

    2015年英國大選時間表:第一次根據2011年定期議會法進行的大選,選舉前的議會是自動解散的

    因此,2011年以前,英國君主有權根據首相的建議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而2011年以後,英國君主的這一權力被法律所替代,這也標誌著英國君主不再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了。

    2017年英國大選時間表:英國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第一次根據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按照首相特蕾莎·梅的建議,確定新議會大選時間為6月8日,在此前25個工作日,即5月3日,上一屆議會自動解散

  • 2 # 澹奕

    就是否有此權利而言,如今的英國女王自然是可以將議會解散的;但凡事可不可以是一回事,而會不會有人這麼做又是另一回事,女王有這個權利,但並不會去用。

    自《權利法案》頒佈英國正式確立君主立憲制三百多年來,英國沒有一位君主主觀使用過“解散議會”的權利。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首相提出解散議會的要求後,英王批准而已。光榮革命之後,英國君主的實際權力被大幅度限制約束,但名義與形式上英國君主仍舊是英國的元首。同時,英國君王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屬地總督等;對於議會,君王可以召集、停止與解散,批准法律與簽署條約等。

    雖然國王的這些權利都是名義與形式上的,然而在英國的相關法律中,卻並沒有寫君主只能做提線木偶,首相與議會說什麼君主就做什麼。以簽署法律為例,如果英王拒絕簽署的話,那麼法案就不能透過沒有效力。三百多年來,除了安妮女王曾拒絕簽署《蘇格蘭民兵法》之外,其他歷代英王都不曾違背過議會的意願,做出拒絕簽署法案或者主觀去解散議會的事情。英國國王與議會、首相之間達成了一種平衡的默契。

    之所以如此,是由於英國“西敏制”的傳統。根據西敏制(威斯敏斯特體系)傳統,英王並不會做出超出實際權責的舉動,即便法律未曾約束甚至法律的確賦予了其這樣的權利。有人會問,如果如今的英國女王真的解散議會可以嗎?當然,從權利角度考慮女王的確可以這麼做,但是這麼做的後果可能就非常嚴重。英國施行的是君主立憲制,當年君主制得以保留下來就是因為其權利得到了約束,沒有妨礙到英國議會。

    如果女王如今真的解散議會,必然引發憲政危機,如此一來要麼議會屈服,要麼英國君主制就可能面臨被廢黜的結果。

    現任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位數十年,歷經十多位首相,她深諳英國王室能夠保留並被尊奉至今你原因,就是因為王室的中立與不干涉。所以去解散議會這種事,除非首相提出,不然女王不可能自己主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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