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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服務提供商的義務和責任

    一、網路服務提供商概述

    網路服務提供商是指專門為他人設立、經營網站或為其他網路通訊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網路服務提供商是一個相對比較寬泛的概念。通常,從網路服務提供商在資訊傳輸中的作用或網路服務提供商對資訊內容控制的角度來看,在網路上提供網路服務的服務商主要有兩類:一是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又稱網路連線服務提供商;二是網路線上服務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簡稱OSP)。網路連線服務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方式:一是透過調變解調器用電話線路連線網路;二是透過電線專線等固定線路接通網路;三是讓小型客戶的網站掛在ISP的伺服器下,ISP向客戶收取費用的同時向客戶提供其伺服器的部分記憶空間放置客戶網站。線上服務提供商則提供上網後網際網路資料庫、查詢、壇等服務。不過,從廣義的角度看,無論是區域網還是因特網,凡是提供線上服務的提供商都屬於OSP,在這一意義上,ISP可以看做是OSP中最具實力和前途的一種。

    如果我們結合ISP的技術特徵及其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來看的話,可以將網路服務提供商進行以下分類:

    第一類是網路基礎設施提供商,即為網際網路資訊傳輸提供光纜、線路、交換機等基礎設施的人。這類服務商應擁有“公共通道”的地位。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8項的議定宣告:“不言而喻,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不致構成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意義下的傳播”,設施提供人應被排除在網路資訊責任人的圈子之外。

    第二類是網路連線服務提供商(Interne Access Provider,簡稱IAP)。這類服務商提供客戶機器與伺服器間的連線,以支援使用者訪問網際網路上的資訊,即使用者是透過他們的伺服器與網際網路連線的。

    第三類是網路內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簡稱ICP)。ICP是選擇資訊並使之傳輸的人,即向公眾提供資訊的人,或者說是選擇某類資訊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ICP透過網際網路為公眾提供各種資訊服務,通常是透過自己的網站或個人主負向使用者提供資訊的。他可以透過有組織地收集、篩選、加工而將各種資訊傳遞給使用者。一般地說,ICP提供的資訊是單向的,因為使用者只能創覽或下載,卻不能改變服務商提供的內容。從原則上說,在因特網上以WWW方式提供資訊的任何人,無論是個人主負還是各種網站的網主以及提供資訊服務的伺服器管理者,都是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內容提供商一般有自己的資訊資源,能為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資訊和在較大區域內的聯網能力。在資訊釋出過程中直接充當釋出者的角色。

    第四類服務商則是電子佈告板系統(BBS)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即時聊天系統經營者等。所謂電子佈告板系統是使用者用來交換資訊的場所,它為使用者提供空間,供使用者閱讀上載的資訊或自己傳送資訊,也可以進行實時資訊交流。

    除了上述四類主要分類之外,網路服務提供商還包括有網路平臺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網路裝置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網上媒體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以及應用服務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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