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 (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另外, 有1000萬資本投資者(不包括購買房產) 及符合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者亦可申請定居香港.
一般來說,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關係而獲得香港居留權。除非該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符合資格者可在網上或到入境事務處申請.
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 (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另外, 有1000萬資本投資者(不包括購買房產) 及符合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者亦可申請定居香港.
一般來說,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關係而獲得香港居留權。除非該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符合資格者可在網上或到入境事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