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官制 前期 北洋官制主要繼承於清朝新軍的官制,於1904年制訂,是三等九級制。官品,有正、從共七個品級,其具體規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都統,秩同提督,階從一品(無正一品),職任總督官。 第二級,副都統,秩同總兵,階正二品,職任統制官。 第三級,協都統,秩同副將,階從二品,職任統領官、總參謀官、炮隊協領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參領,秩同參將,階正三品,職任統帶官、正參謀官、工程隊參領官、總軍械官、護軍官;——同正參領,職任總軍需官、總理醫宮、總執法官。 第二級,副參領,秩同遊擊,階從三品,職任教練官、一等參謀官、正軍械官,中軍官;——同副參領,職任正軍需官、正軍醫官、正執法官、總馬醫官、一等書記官。 第三級,協參領,秩同都司,階正四品,職任管帶官、二等參謀官、副軍械官、參事官;——同協參領,職任副軍官、副軍正、馬醫官、二等書記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軍校,秩同守備,階正五品,職任督隊官、三等參謀官、查馬長、軍械長、執事官,副馬醫官、三等書記官。 第二級,副軍校,秩同千總,階正六品,職任排長、掌旗官;——同副軍校,職任司事生、醫生、司號官、軍樂排長、馬醫長、書記長。 第三級,協軍校,秩同把總,階正七品,職任司務長;——同協軍校,職任司號長、醫生、司書生。① 其中經理餉械、醫務、法律等員,是曰軍佐。其品秩官階與軍官相似,唯在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示區別,但均不得管帶營隊。 這種官制,是用原來的封建品秩官階品定新的官職內容,是以舊瓶裝新酒。入民國後,官制又進一步改為將、校、尉三等。其名目不同,而等級仍舊,只是把品秩變將、校、尉制。官職名字,也改變為司令和長,如師長、團長等,但根本上仍是三等九級制的官制核心。故欲知民國時代的軍事官制,必從此始。 至1905年,又由軍諮處奏定,新軍增正一品官階。凡正都統著有卓異成績者,賜以大將軍、或將軍名稱和封號,官階正一品。 後期 國家元首(大總統,亦或總理、執政、大元帥) 經略使(1918年直系【曹錕】為川粵湘贛四省經略使,為民國地方最大官職,轄四省,但為虛職。) 巡閱使(控制兩省或兩省以上,如1918年9月【張作霖】被任命為東三省巡閱使,為三省最高軍政長官。) 都督(即督軍、督理、督辦,一省最高長官,轄軍、民兩政,省長為虛職。附:北洋政府時期,以熱河、察哈爾、綏遠等地區為特區,置都統為地方軍政長官。) 幫辦(一省當中的二把手。) 鎮守使(一省之內劃分幾個地域,這片地域的頭即鎮守使,位在督軍之下,如陝南鎮守使【陳樹藩】後就借{護國運動}之際,頂了陸建章的位子,成為陝西督軍。) 道尹(管理所轄數縣行政事務長。) 縣知事(即縣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官職年表》 另外還有: 督軍 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省下的軍事長官。辛亥革命時,各省行政軍事長官多稱都督。不久,另設民政長,都督專管軍事。二次革命後,袁世凱都督為某某將軍督理某省軍務。民國五年(1916)袁世凱死後,改稱督軍。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廢督裁兵”未成,遂改督軍為督理某省軍務善後事宜,簡稱督理。各省又有改稱督辦軍務善後事宜者,簡稱督辦。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戰爭後,段祺瑞任用各省軍事長官,均用督辦軍務善後事宜之名,一般稱為軍務督辦或督辦。後直系吳佩俘再起,發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辦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軍閥失敗。 巡閱使 官名。北洋軍閥政府時期,對擁有兩省以上的軍閥給以巡閱使的官銜,以便控制其地盤。袁世凱任張勳、倪嗣沖為長江巡閱使、副使,為此職之始。後又有經略使、檢閱使等名,與此類似,惟經略使實際上未必已控制某地區,如曹錕任湘贛川鄂四省經略使,實為北方對湖南用兵之統帥;檢閱使則為實授某省督軍之先聲。 護軍使 官名。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在各省重要地區設護軍使,管轄該地區的軍務,其職權在鎮守使之上。 鎮守使 官名。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設定,為地方軍事長官,所轄軍隊有一混成旅或一師。 督辦 清後期,中央與地方皆有臨時設定機構,存在時間長短不一其長官品級特高者稱督辦或總辦,副職稱會辦,資格次於會辦者稱幫辦,負責處理日常例行事務者稱坐辦。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此制。 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的督軍曾改稱“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簡稱“督辦”。 國民政府時期 官制 一、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委員 文官處:文官長、秘書、參事、文書局局長、印鑄局局長 參軍處:參軍長、參軍、典禮局局長、總務局局長 主計處:主計長、主計官、歲計局局長、會計局局長、統計局局長 國民政府警衛團(後升為旅、師、軍) 二、國民政府直轄各機關: 1、軍事委員會: 委員長、副委員長、常務委員、委員、高階參謀 委員會下轄辦公廳、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銓敘廳、審計廳、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侍從室。各廳設廳長、副廳長,軍統局設局長、副局長。各廳、局下設處,處有處長、副處長,侍從室設主任。 2、訓練總監部: 官職有訓練總監、副監、參事、步兵監、騎兵監、炮兵監、工兵監、輜重兵監、交通兵監、通訊兵監。 下設總務廳及教育處、編譯處、訓練處,各設廳長、副廳長或處長、副處長。 3、參謀本部: 官職有參謀總長、參謀次長、主任高階參謀、高階參謀。 下設總務廳、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及陸地測量總局,設廳長、副廳長或局長、副局長。 另外,陸軍大學也歸參謀本部管理。 4、軍事參議院: 院長、副院長、辦公廳主任、參議、軍事廳廳長、總務廳廳長 5、全國經濟委員會: 常務委員、委員、秘書長。下設公路處、水利處、衛生實驗處、農業處,設處長;蠶絲改良委員會、棉業統制委員會、合作事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西北辦事處設主任;導淮委員會、黃河委員會、揚子江水利委員會、華北水利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 6、全國建設委員會: 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秘書長、參事及各處處長 三、行政院直轄各部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 1、院直轄機關: 1)秘書處:秘書長、秘書 2)政務處:政務處長、參事 2、內務部: 部長、次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參事。 總務司、統計司、民政司、警政司、禮裕司、地政司設司長、副司長,統計處設統計長。 1)首都警察廳: 廳長、副廳長,訓練處、督察處處長、副處長 2)衛生署:署長、副署長 3、外交部: 部長、政務次長、參事,歐美司、總務司、情報司、亞洲司、國際司司長、副司長 4、軍政部: 部長、政務次長、主任參事、總務廳長 1)陸軍署:署長、副署長 2)海軍署:署長、副署長 3)軍需署:署長、副署長 4)兵工署:署長、副署長 5)兵役司:司長、副司長 6)馬政司:司長、副司長
北洋官制 前期 北洋官制主要繼承於清朝新軍的官制,於1904年制訂,是三等九級制。官品,有正、從共七個品級,其具體規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都統,秩同提督,階從一品(無正一品),職任總督官。 第二級,副都統,秩同總兵,階正二品,職任統制官。 第三級,協都統,秩同副將,階從二品,職任統領官、總參謀官、炮隊協領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參領,秩同參將,階正三品,職任統帶官、正參謀官、工程隊參領官、總軍械官、護軍官;——同正參領,職任總軍需官、總理醫宮、總執法官。 第二級,副參領,秩同遊擊,階從三品,職任教練官、一等參謀官、正軍械官,中軍官;——同副參領,職任正軍需官、正軍醫官、正執法官、總馬醫官、一等書記官。 第三級,協參領,秩同都司,階正四品,職任管帶官、二等參謀官、副軍械官、參事官;——同協參領,職任副軍官、副軍正、馬醫官、二等書記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軍校,秩同守備,階正五品,職任督隊官、三等參謀官、查馬長、軍械長、執事官,副馬醫官、三等書記官。 第二級,副軍校,秩同千總,階正六品,職任排長、掌旗官;——同副軍校,職任司事生、醫生、司號官、軍樂排長、馬醫長、書記長。 第三級,協軍校,秩同把總,階正七品,職任司務長;——同協軍校,職任司號長、醫生、司書生。① 其中經理餉械、醫務、法律等員,是曰軍佐。其品秩官階與軍官相似,唯在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示區別,但均不得管帶營隊。 這種官制,是用原來的封建品秩官階品定新的官職內容,是以舊瓶裝新酒。入民國後,官制又進一步改為將、校、尉三等。其名目不同,而等級仍舊,只是把品秩變將、校、尉制。官職名字,也改變為司令和長,如師長、團長等,但根本上仍是三等九級制的官制核心。故欲知民國時代的軍事官制,必從此始。 至1905年,又由軍諮處奏定,新軍增正一品官階。凡正都統著有卓異成績者,賜以大將軍、或將軍名稱和封號,官階正一品。 後期 國家元首(大總統,亦或總理、執政、大元帥) 經略使(1918年直系【曹錕】為川粵湘贛四省經略使,為民國地方最大官職,轄四省,但為虛職。) 巡閱使(控制兩省或兩省以上,如1918年9月【張作霖】被任命為東三省巡閱使,為三省最高軍政長官。) 都督(即督軍、督理、督辦,一省最高長官,轄軍、民兩政,省長為虛職。附:北洋政府時期,以熱河、察哈爾、綏遠等地區為特區,置都統為地方軍政長官。) 幫辦(一省當中的二把手。) 鎮守使(一省之內劃分幾個地域,這片地域的頭即鎮守使,位在督軍之下,如陝南鎮守使【陳樹藩】後就借{護國運動}之際,頂了陸建章的位子,成為陝西督軍。) 道尹(管理所轄數縣行政事務長。) 縣知事(即縣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官職年表》 另外還有: 督軍 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省下的軍事長官。辛亥革命時,各省行政軍事長官多稱都督。不久,另設民政長,都督專管軍事。二次革命後,袁世凱都督為某某將軍督理某省軍務。民國五年(1916)袁世凱死後,改稱督軍。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廢督裁兵”未成,遂改督軍為督理某省軍務善後事宜,簡稱督理。各省又有改稱督辦軍務善後事宜者,簡稱督辦。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戰爭後,段祺瑞任用各省軍事長官,均用督辦軍務善後事宜之名,一般稱為軍務督辦或督辦。後直系吳佩俘再起,發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辦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軍閥失敗。 巡閱使 官名。北洋軍閥政府時期,對擁有兩省以上的軍閥給以巡閱使的官銜,以便控制其地盤。袁世凱任張勳、倪嗣沖為長江巡閱使、副使,為此職之始。後又有經略使、檢閱使等名,與此類似,惟經略使實際上未必已控制某地區,如曹錕任湘贛川鄂四省經略使,實為北方對湖南用兵之統帥;檢閱使則為實授某省督軍之先聲。 護軍使 官名。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在各省重要地區設護軍使,管轄該地區的軍務,其職權在鎮守使之上。 鎮守使 官名。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設定,為地方軍事長官,所轄軍隊有一混成旅或一師。 督辦 清後期,中央與地方皆有臨時設定機構,存在時間長短不一其長官品級特高者稱督辦或總辦,副職稱會辦,資格次於會辦者稱幫辦,負責處理日常例行事務者稱坐辦。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此制。 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的督軍曾改稱“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簡稱“督辦”。 國民政府時期 官制 一、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委員 文官處:文官長、秘書、參事、文書局局長、印鑄局局長 參軍處:參軍長、參軍、典禮局局長、總務局局長 主計處:主計長、主計官、歲計局局長、會計局局長、統計局局長 國民政府警衛團(後升為旅、師、軍) 二、國民政府直轄各機關: 1、軍事委員會: 委員長、副委員長、常務委員、委員、高階參謀 委員會下轄辦公廳、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銓敘廳、審計廳、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侍從室。各廳設廳長、副廳長,軍統局設局長、副局長。各廳、局下設處,處有處長、副處長,侍從室設主任。 2、訓練總監部: 官職有訓練總監、副監、參事、步兵監、騎兵監、炮兵監、工兵監、輜重兵監、交通兵監、通訊兵監。 下設總務廳及教育處、編譯處、訓練處,各設廳長、副廳長或處長、副處長。 3、參謀本部: 官職有參謀總長、參謀次長、主任高階參謀、高階參謀。 下設總務廳、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及陸地測量總局,設廳長、副廳長或局長、副局長。 另外,陸軍大學也歸參謀本部管理。 4、軍事參議院: 院長、副院長、辦公廳主任、參議、軍事廳廳長、總務廳廳長 5、全國經濟委員會: 常務委員、委員、秘書長。下設公路處、水利處、衛生實驗處、農業處,設處長;蠶絲改良委員會、棉業統制委員會、合作事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西北辦事處設主任;導淮委員會、黃河委員會、揚子江水利委員會、華北水利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 6、全國建設委員會: 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秘書長、參事及各處處長 三、行政院直轄各部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 1、院直轄機關: 1)秘書處:秘書長、秘書 2)政務處:政務處長、參事 2、內務部: 部長、次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參事。 總務司、統計司、民政司、警政司、禮裕司、地政司設司長、副司長,統計處設統計長。 1)首都警察廳: 廳長、副廳長,訓練處、督察處處長、副處長 2)衛生署:署長、副署長 3、外交部: 部長、政務次長、參事,歐美司、總務司、情報司、亞洲司、國際司司長、副司長 4、軍政部: 部長、政務次長、主任參事、總務廳長 1)陸軍署:署長、副署長 2)海軍署:署長、副署長 3)軍需署:署長、副署長 4)兵工署:署長、副署長 5)兵役司:司長、副司長 6)馬政司:司長、副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