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孔子的《論語》為我們今天的道德更是貢獻不少······
這些都詮釋了道德與法律是一對孿生兄弟,也詮釋了道德與法律既有區別也有聯絡。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國。”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上的思想關係,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或上層建築,道德是以善惡為標準,調節人們之間和個人之間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與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總和。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大家熱議的話題,對二者的關係說法很多,其次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
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法律和道德是兩種不同行為規範,他們的產生原因,調整物件、調整範圍、表現形式、調整機制、評價標準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條件與消亡各不相同。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與
法的說法,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因此,法律的產生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行為規範。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國家的性質決定法律的性質。而道德則不以國家的產生為前提,早在原始社會就已經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種社會形態之內,通常只能存在一種同一性質的法律。卻可能存在幾種不同性質的道德。如在社會主義國家以前,少數先進人物與革命導師就已經具備了社會主義的道德和道德的品質。法律既然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必然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後,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調整的物件範圍有所不同。在現代國家法律調整的物件僅
限於人們的外在行為,單純的思想或動機不是法律所調整的物件在古代社會曾經有過“腹誹”、“莫須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謬案件這種情形與現代的法治原則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調整的範圍也比法律要廣泛。例如婚姻關係是法律與道德共同調整的物件,但是愛情關係、友誼關係通常只受道德的調整不不受法律的調整。
第三、法律與道德表現的形式與調整機制各不相同。許多道德規範表現為一
種抽象的原則與信念。違反道德規範後果是行為人要受社會輿論的譴責,以及行為人自身的自責、內疚、懺悔。而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行為規範。在現代國家,法律規範則必須規定明確,具體的行為模式與行為後果。違反法律規範的後果,是由相應的國家機關追究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法律與道德的評價標準不相同。道德評價具有“揚善懲惡”的特點其
評價所針對的主要是違法犯罪行為。找通常下,違反法律的行為必定違反道德,當違反道德不一定違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評價標準比法律的評價標準更加廣泛。
法律與道德的聯絡:
他們都是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他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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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集中體現了精神文明建設的性質和方向,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巨大的能動作用。思想道德,體現著人們協調各種關係處理各種問題時所表現出的非善惡的判斷能力和行為選擇能力,是政治素養、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識的綜合體。
總之,法律與道德互動機制的另一方面還有法律的道德化。因為法律也不是萬能的,它有自身的侷限性。一是法律所適用的範圍與道德相比狹窄得多,而且法的穩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滯後性;二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變化萬千,豐富多彩,用僵硬的、機械的規則,難以取代充滿個性色彩的現實生活的“個案”。這就需要道德的補充,無論立法、執法全過程中都離不開道德的支撐。可見,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離的有機整體。因此,科學地評價法德之間的關係,併合理地開發利用這兩種資源,對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無疑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但願人人都以道德和法律來約束自己,做一個合格的四有公民!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孔子的《論語》為我們今天的道德更是貢獻不少······
這些都詮釋了道德與法律是一對孿生兄弟,也詮釋了道德與法律既有區別也有聯絡。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國。”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上的思想關係,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或上層建築,道德是以善惡為標準,調節人們之間和個人之間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與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總和。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大家熱議的話題,對二者的關係說法很多,其次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
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法律和道德是兩種不同行為規範,他們的產生原因,調整物件、調整範圍、表現形式、調整機制、評價標準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與道德產生的條件與消亡各不相同。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與
法的說法,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因此,法律的產生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行為規範。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國家的性質決定法律的性質。而道德則不以國家的產生為前提,早在原始社會就已經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種社會形態之內,通常只能存在一種同一性質的法律。卻可能存在幾種不同性質的道德。如在社會主義國家以前,少數先進人物與革命導師就已經具備了社會主義的道德和道德的品質。法律既然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必然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後,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調整的物件範圍有所不同。在現代國家法律調整的物件僅
限於人們的外在行為,單純的思想或動機不是法律所調整的物件在古代社會曾經有過“腹誹”、“莫須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謬案件這種情形與現代的法治原則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調整的範圍也比法律要廣泛。例如婚姻關係是法律與道德共同調整的物件,但是愛情關係、友誼關係通常只受道德的調整不不受法律的調整。
第三、法律與道德表現的形式與調整機制各不相同。許多道德規範表現為一
種抽象的原則與信念。違反道德規範後果是行為人要受社會輿論的譴責,以及行為人自身的自責、內疚、懺悔。而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行為規範。在現代國家,法律規範則必須規定明確,具體的行為模式與行為後果。違反法律規範的後果,是由相應的國家機關追究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法律與道德的評價標準不相同。道德評價具有“揚善懲惡”的特點其
評價所針對的主要是違法犯罪行為。找通常下,違反法律的行為必定違反道德,當違反道德不一定違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評價標準比法律的評價標準更加廣泛。
法律與道德的聯絡:
他們都是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他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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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集中體現了精神文明建設的性質和方向,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巨大的能動作用。思想道德,體現著人們協調各種關係處理各種問題時所表現出的非善惡的判斷能力和行為選擇能力,是政治素養、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識的綜合體。
總之,法律與道德互動機制的另一方面還有法律的道德化。因為法律也不是萬能的,它有自身的侷限性。一是法律所適用的範圍與道德相比狹窄得多,而且法的穩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滯後性;二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變化萬千,豐富多彩,用僵硬的、機械的規則,難以取代充滿個性色彩的現實生活的“個案”。這就需要道德的補充,無論立法、執法全過程中都離不開道德的支撐。可見,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離的有機整體。因此,科學地評價法德之間的關係,併合理地開發利用這兩種資源,對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無疑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但願人人都以道德和法律來約束自己,做一個合格的四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