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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3372097905

    判處無期徒刑該怎麼減刑?減刑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於服刑人的一種悔改,立功的獎勵,對於服刑人來說是種重塑自我的機會,因此,減刑只適用於: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物件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長短的限制;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意義了。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刑。其中包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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