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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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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客2021
一、依現行法律,土地性質不同,徵地拆遷所依據的法律不同。
1、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
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主要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市、縣級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集體土地的徵收:
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徵收。
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二、實踐中,被徵收方應當明確徵地拆遷專案的補償金額並不是國家單方進行決定的,而是可以透過雙方協商談判進行明確。
對於徵地拆遷專案而言,被徵收方能夠獲得的補償應當保證自己的居住水平不被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不論是按照人口數進行補償還是房屋面積進行補償都不能違背徵地拆遷專案最基本的原則。因此,如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認為徵收方提出的補償不合理,一定不要在徵收補償協議中籤字,應當積極和徵收方進行協商談判。
此外,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程式進行徵收,因此被徵收方應當牢記自己具備此項權利。
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應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給予被徵收方充分的經濟補償,在取得被徵收方的同意後才可以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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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念平律師
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主要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市、縣級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集體土地的徵收:
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徵收。
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二、實踐中,被徵收方應當明確徵地拆遷專案的補償金額並不是國家單方進行決定的,而是可以透過雙方協商談判進行明確。
對於徵地拆遷專案而言,被徵收方能夠獲得的補償應當保證自己的居住水平不被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不論是按照人口數進行補償還是房屋面積進行補償都不能違背徵地拆遷專案最基本的原則。因此,如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認為徵收方提出的補償不合理,一定不要在徵收補償協議中籤字,應當積極和徵收方進行協商談判。
此外,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程式進行徵收,因此被徵收方應當牢記自己具備此項權利。
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應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給予被徵收方充分的經濟補償,在取得被徵收方的同意後才可以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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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凱諾律師事務所
你好,農村土地徵收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其中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是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的,原則上來說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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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賠償標準中規定,先補償再徵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式,給予公平補償。
一、(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徵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所有、被徵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裡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徵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並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徵地程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式”,並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徵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徵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透過國家向農民徵地,成為國有土地後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徵收補償?徵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徵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徵收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複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徵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摺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後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透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