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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37799209205

    “網路社會”生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決定了“網路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於現實社會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點與發展趨勢。 自主性,即與現實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更少依賴性、更多自主性的特點與趨勢。 因特網本來是人們基於一定的利益與需要(資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覺自願地互聯而形成的,在這裡,每一個人都既是參與者,又是組織者;或者說既是演員,又是導演。也正因為網路是人們自主自願建立起來的,人們必須自己確定自己幹什麼、怎麼幹,自發地“自己對自己負責”、“自己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覺地做網路的主人。在網路建設之初,資訊貧乏且雜亂無章,此時就有許多網路人無私地大量上載資訊,併為那些雜亂無章的資訊資源建立管理程式、編制各種實用軟體,以方便網路使用者特別是那些不太熟悉網路的人訪問和運用網上資源(這種行為後來越來越商業化了);網路建立起來以後,為維持網路的正常秩序,網路人又自覺地訂立規範,當發現不道德行為時,又都自發站出來扶正驅邪。“網路社會”的道德規範不是根據權威(不論哪種權威)的意願建立起來的,而是網路人自發自覺的行為的結果。由於網路道德規範是人們根據自己的利益與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強了人們遵守這些道德規範的自覺性。 此外,網路道德環境(“非熟人社會”)與道德監督機制的新特點(更少人干預、過問、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們的道德行為具有較高的自律性。在那種失去了某些強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時空”、“自主社會”中,或許最初人們還不太適應,然而這種社會必將是人們的主體意識,特別是權利、責任與義務意識逐步覺醒的社會,一個主體的意志與品格得到更充分錘鍊的社會,一個真正的道德主體地位得以確立的社會,一個人們自主自願進行活動和管理的社會。如果說傳統社會的道德主要是一種依賴型道德,那麼隨著“網路社會”的到來,人們建立起來的應該是一種自主型的新道德。 開放性,即與現實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不同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之間經常性的衝突、碰撞和融合的特點與趨勢。時空,一直是限制人們之間交往的主要障礙。美國網路專家威廉·奧爾曼說:資訊革命帶來的最基本的變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還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們緊密聯絡,消除“這裡”和“那裡”的界限。正如幾十年前鐵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離縮短,人們有可能異地交往,有可能住在遠離工作地點的城市郊區一樣,資訊科技帶來的傳播方式的現代化,特別是資訊高速公路的建設,使得地理距離暫時“消失”了,我們居住的星球正在變成一個“小村莊”,正在或將要創造出一個一個“電子社群”,人們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時區、國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娛樂。甚至那些窮鄉僻壤也能與世界上其它地區的人們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這樣,人們之間便可以不受時空的限制而交往,人們之間不同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衝突、碰撞和融合也就變得可能了。 同時,由於人們的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們的交往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一方面,人們之間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與手段。而因特網的全球化,把不同國家和所有這些方面均為不同的人們都聯結起來,它既可以將不同的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頻繁而清晰地呈現在世人面前,各種獨特的行為和各種奇風異俗都必須接受人們目光的洗禮,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們,透過學習、交往、教育和閱讀等各種方式,增進相互之間的溝通和理解,從而更寬容、更通情達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種文化衝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銳化。落後的、無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會的道德意識、道德規範和道德行為,與先進的、合理的、代表時代發展趨勢的道德意識、道德規範和道德行為並存,它們之間的衝突、碰撞與融合也就表面化、現實化了。因此,因特網的全球化,將使網路道德的開放性由可能轉化為現實。 多元性,即與傳統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多元化、多層次化的特點與趨勢。在現實社會中,雖然道德因生產關係的多層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個特定社會卻只能有一種道德居於主導地位,其他道德則只能處於從屬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現實社會的道德是單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網路社會”中,既存在關涉社會每一個成員的切身利益和“網路社會”的正常秩序、屬於“網路社會”共同性的主導道德規範,如不應該製作和傳送不健康的資訊、不應該利用電子郵件作商業廣告、禁止非法闖入加密系統,等等;也存在各網路成員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規範,如各個國家、民族、地區的獨特道德風俗習慣等。隨著彼此交往的增多,這些處於經常性衝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規範,一方面使相互之間增進了理解和同情,從而在經歷了衝突和碰撞之後達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無法融合,衝突和碰撞仍舊,也由於彼此並無實質性的利害關係而能夠求同存異、並行不悖。 “網路社會”多元化道德規範同時並存有其理論與現實根據。與現實社會相比,“網路社會”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網路成員自主自願互聯而成的,其成員之間的需求與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們一開始就是抱著同一個目的串連起來的。因此,彼此之間行為的共同點就是“求同”,除了為此必須遵守的共同的道德之外,他們不需要、也不強求具有類似於現實社會中的那種統一的道德。也就是說,只要其網路行為不違背“網路社會”的主導道德,他們並不需要為加入因特網而改變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或者說,在遵守網路主導道德的前提下,他們仍然可以按照他們自己的道德從事網路行為、進入網路生活。 淨化網路語言,最佳化網路環境,必須從網路道德抓起。網路道德是人性道德的折射。誠然,在現實社會中,世風不濟,道德滑坡,這是人性道德低下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因此,要加強網路道德建設不僅要出臺相應網路法規、網路道德守則,更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加強道德文化和道德教育的實施。因為中華民族的復興,有待於道德復興;國家的崛起,有待於道德崛起;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需要加強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一個沒有道德的民族,是一個可憐的動物群體;一個不斷追求高尚道德的民族,才是一個有希望的民族。 總之,在“網路社會”中,人們的需要和個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與滿足。自主自願形成的“網路社會”,以其獨特的生產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終將建立起一個各國家、各地區(民族、種族)的具有不同信仰、習俗和個性的人們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並互相促進的多元道德並存的社會。——當然,技術的進步只是為道德進步提供了前提和條件;道德是屬人的範疇,一切“事在人為”:道德進步是否能夠真正產生,一個更高水平的道德社會是否能夠真正建成,還有賴於網民們自我塑造的意願、能力,以及現實的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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