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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71047005830

    聯邦內政部在移民法完全透過前發表在自己網站上的“移民法細節”一文裡是這樣介紹這條新規定的:“為高階專業人才安排了從一開始就給長期居留的可能性,他們可以立即獲得落戶居留。同時或事後來的家庭成員有權從事一個工作。”

      技術移民問題集中體現在移民法第19條裡。第19條的標題就是“給高階專業人才的落戶許可”。 第19條第(1)點內容是:“ 在特殊情況下可給擁有高階專業水平的外華人頒予落戶許可,假如聯邦勞動局根據第39條同意,或據42條的法律規定或國家間協定規定不需要聯邦勞動局按第39條給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生活狀態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沒有國家支援的情況下實現的設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決定,根據第1點頒予落戶許可需要州最高機構的批准,還是由它指定的一個機構來批准。”

      這個卡“綠”得有點難

      第19條第(2)點規定了可以稱為“擁有高階專業水平”三種人。

      第一種人:“擁有特殊專業知識的科學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種人:“身處突出位置的教學人士或身處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員”(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種人:“具有特殊職業經驗的專家和處於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其收入至少相當於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的兩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麼是“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呢?這是德國設定的一條線:年收入超過這條線,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繼續享受法定醫療保險,而只能或“志願”保於法定醫療保險,或另投私立醫療保險。這條界線每年有所浮動,2004年執行的是41850歐元。

      也就是說,可以直接得到德國無限期的落戶許可的高階人才,年收入必須高於83700歐元,按13個月算,月(毛)收入必須在6400歐元以上。

      這個門檻可是相當的高!超出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國就已經可以算是高薪階層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國企業願意聘請這樣高薪的人呢?這門檻是否太高了呢?

      另外一個問題是:這個工資條件是寫在第3小點裡的,光從字面上看,這個條件只適用於第三種人,而前兩種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華人局和州有關機構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於第三種人,各地對前兩種人的工資收入也會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會允許離此太遠。這個限制條件的適用範圍應該會在移民法執行條例裡進一步明確。

      還有一點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讀(1)”裡已經提到,由於取消了“居留權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現在只剩下無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說“綠卡”在德國已經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說,這個“綠卡”的“含綠量”不再是24K。

      工作居留

      除了高階技術人才,什麼樣的華人可以拿到德國的工作居留呢?從近年和目前德國的情況看,一是德國企業和機構的員工;二是各中資企業和華人辦的企業的員工,其實兩者可以歸為一類,即都是“德國企業”。以上兩方面包括了將來在德國畢業的中國大學生;三是各中餐館的廚師;四是德華人或在德國有居留權的華人的家屬;五是臨時性的勞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裝置運往中國沙鋼的那500名中國工人和工程師(在德居留約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設中國園林的專家工人。

      移民法裡對工作居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點“聯邦勞動局的參與”裡。這一節包括第39至42條共4條。第39條“對外華人就業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處。

      作為頒予工作許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條第(2)點第1小點中規定了a)、b)兩項。

      a)項的規定是,不可以透過僱用外華人對勞動市場有負面影響,尤其在就業結構、地區體制和經濟行業方面。這一項的規定十分籠統,但是在適當時候或許可以成為某些當局的某種藉口。

      b)項的規定是:該工作位置沒有德華人、或擁有優先權的外華人(比如歐盟國家成員或擁有有落戶居留的華人及其家屬及德華人家屬)可以佔有。這條規定實際上一直存在著。在德國求職的華人必須有其獨特性,比如某種工作非他(她)不可,非華人不能做,非有這方面在中國的經驗不行,非有其在中國的關係不可等等。中餐館的廚師工作也是有獨特性的,當然這方面已有兩國間的協定作出具體規定。在德國求職的外華人經常碰到這種情況:勞動局說,要等一個月,看有沒有德華人(或其它歐盟國家的人)要佔用這個位置。然後由該勞動局登廣告尋找。如果你的未來僱主光說,需要一個會中文的人,那是不夠的,因為不難找到一個學過中文的德華人、歐盟人或已經變成德華人的原華人。所以,用外華人的理由必須要想充分了。

      第39條第(2)點第2小點實際上提出了三個問題:一是,某個工作位置由外華人來佔據必須是對勞動市場政策和融合政策負責的;二是,所僱用的外華人的勞動條件不可跟德華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僱用外華人的企業須把給有關外華人的工資、工作時間和其它工作條件告訴勞動局。

      第40條是“拒絕原因”。勞動局可以拒絕給予工作許可(從而該外華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長居留許可),可以拒絕的理由包括:工作關係是透過一種不允許的工作中介或不正當的求職過程產生的;該外國僱員想要作為租借員工工作。

      第41條“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該外華人被僱用的條件比可比的德國員工的條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絕原因”裡的幾條,可以撤消已經給予的工作許可。

      比如,如果一箇中國公司僱用了一個全天工作的員工,每個月只給300歐元(不是實習),勞動局就可以拒絕給他(她)工作許可。這也是移民法要求僱主向勞動局提供給所僱用外華人的工資、工時等資料的原因。

      第42條說的是聯邦經濟和勞動部在哪些問題上須在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在哪些問題可以自己單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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