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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草莓愛種花

    轉的資料: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 (1)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業務條件 出國大學生應是高中畢業、成績優秀的人員。出國研究生應是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的成績優秀的人員,並應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規定出國前參加實際工作的年限。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應是教學、科研、生產的業務骨幹,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並在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及工礦企業等部門中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特殊優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適當縮短),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職業技術教育專業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年齡,應根據出國留學的不同種類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五十歲。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短期(三至六個月)出國訪問學者,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3)外語條件 各類出國留學人員都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外文閱讀專業書刊,有一定的聽、說、寫能力,經過短期培訓即能用外語進行有關學科的學術交流。出國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外語能力必須達到能聽課的水平。 (4)身體條件 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出國留學的規定標準,經過省、市一級醫院檢查並得到健康合格證明書(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透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派出的留學人員。 按國家統一計劃,面向全國招生,統一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為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國家公派);按部門、地方、單位計劃,面向本地區、本單位招生、選拔、派出,執行部門、地方、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個人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援,透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等並納入派出計劃的留學人員”為各部門、地方、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單位公派”)。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 (3)出國攻讀大學本科、專科和研究生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的學習年限一般按對方國家的學制,由派出單位確定。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國外的期限,根據進修和研究課題的實際需要,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特別情況可為一年半,均由派出單位按派遣計劃確定。 (4)派出單位要幫助和指導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好在國外學習、進修、實習或從事研究的單位。這些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或專業方面特長。 (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手續和經費等管理辦法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手續 公派出國留學的辦理程式是:符合公派留學條件者,在接到國外學校的入學許可證件和外匯資助證明後,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准後,按隸屬關係,由單位向其上級部委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申報。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後,由該部委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出國手續。 享受對方院校獎學金或資助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在出國時尚未拿到資助費現款,可向派出單位申請墊付外匯額度(非貿易外匯三聯單)。以供購買機票;由親友提供資助者,其出國旅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到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內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侍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4)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學成歸國的公派留學人員,一般應回原單位工作,如用非所學,不能發揮本人專業特長,由其所在單位報請個級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的酌情辦理。 3、因公出國留學人員護照的申領 下列因公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規定,持用因公普通護照: (1)根據協議、合同被派往國外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或進行合作研究、講學、任教的有關人員; (2)被派往國外實習、接受培訓、監造和檢驗等人員。 上述因公普通護照的頒發機構是中國外交部或授權受理的省、市外事辦公室。 (三)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國內在職人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准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准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2、出國研究生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如需在國外直接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須由本人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評議並簽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後,透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十月後得不到派出單位答覆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絡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覆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 (6)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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